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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连山丨检察建议遏制“笑气”非法经营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笑气”即一氧化二氮,属危险化学品,吸食后具有较大的成瘾性和健康危害性,单位、个人非经许可不得售卖。在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中,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据查,刘某某从2021年7月开始分四次非法购入单罐40升的“笑气”共55大罐,分装成1升装的小罐后销售给当地吸食者,共向14人出售588小罐,交易金额人民币56610元。公安机关在刘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扣押“笑气”39大罐、45小罐,价值人民币40200元。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而购买并对外出售特种气体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连山区检察院发现,一氧化二氮等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犯罪嫌疑人对“笑气”的危险化学品属性、管理规定等缺乏足够认知,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广大群众对滥用“笑气”的危害认识不足,且部分购买者系未成年人,长期吸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为从源头上减少“笑气”的蔓延和滥用,日前,连山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就相关问题与被建议单位充分沟通,确保检察建议落实见效。

  

  针对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该部门高度重视,表示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排查整改力度。检察机关也将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力度,共同遏制“笑气”的非法经营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1/t20230118_39683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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