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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丨检察监督促行政诉讼案再审改判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重新对生活有了信心……”近日,73岁老人赵某国专程赶到鞍山市检察院,送来一块题有“百姓贴心人 人民检察官”字样的牌匾。

  

  故事还要从2年前说起,2020年7月,赵某国与其兄弟赵某诚因老人遗留房产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被派出所带走,后赵某国以某派出所行政行为违法并应作出行政赔偿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几经周折后,赵某国最终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向鞍山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受理案件并立案审查。

  

  鞍山市检察院严格落实最高检“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工作要求,由分管副检察长全程办理此案,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制定调查核实提纲、到案发现场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审查证据、与办案法官沟通、向检委会汇报、受检察长委托列席法院审委会、出席再审法庭发表监督意见、撰写再审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检查归档卷宗等,有效发挥了“头雁效应”。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某派出所行政行为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该院一方面积极做好赵某国思想疏导工作,一方面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和深度,定期或不定期告知赵某国办案进度,让其感受到检察机关不受干扰、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心、决心和态度。

  

  为排除干扰,破解阻力,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省检察院听取鞍山市检察院汇报后,指定了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助理配合办案,并成立了以分管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上下两级检察院联合办案团队。省检察院还就证据审查、监督意见和出席庭审等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要求办案团队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和情怀办好案,确保案件运转高效、目标明确、效果良好。

  

  检察机关履职后认为,某区法院审判活动存在的违法情形事实清楚,应通过检察监督依法纠正;某派出所的行政行为集行为违法和监管不力于一身,应从加强监管方面予以纠正。某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作出再审行政判决,赵某国胜诉,这也是鞍山地区首起通过检察监督再审改判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4/t20230403_40754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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