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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丨“漫”说知识产权那些事儿(二)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导读

  申请了专利就不会涉及侵权吗?改一下别人设计好的作品就可以用来挣钱,靠谱吗?

  

  继续来看“TA们”的故事

  跟着检察官一起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PART.01

  神秘配方

  

  

  

  

  

  

  检察官普法教育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我国目前对于反向工程是持认可态度的。关于采取何种形式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的问题,将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在于:信息保持封闭不公开,保护时间长。缺点是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以申请专利的方式保护的优势在于:以公开换取垄断,通过法律确权,保证权利人的独占使用。缺点是有时间限制,可能被模仿创新和侵权。

  

  因此建议:

  

  ▶对于生命周期较短、技术难度不大、容易被模仿、竞争对手已经着手或者正在研发的技术,企业应考虑尽快申请专利。

  

  ▶对于生命周期较长、行业的尖端领域、不易被模仿、容易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可以考虑以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复杂的技术还可以考虑将两种保护方式结合。

  

  PART.02

  “黑猫警长”维权

  

  

  

  

  

  

  检察官普法教育

  

  《黑猫警长》中的“黑猫警长”造型设计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案涉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与涉案作品的形象造型、服装配饰大体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以现场表演的方式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现场表演权与广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4/t20230426_41133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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