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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办案机关。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和有效途径,案例是最直接生动的法治宣传方式。我们开设“案鉴”栏目,选取过去一年中全省检察机关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激励全省检察人员再接再厉,止于至善,扎实推动新时代辽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该案例入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关键词】

  社会综合治理 追赃挽损 少捕慎押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家中,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配合转账操作。其间,李某银行卡内转入电信诈骗赃款人民币900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2022年2月21日,皇姑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履职】

  该案系公安机关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李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可能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为准确作出审查决定,承办检察官能动履职,通过实地走访,向社区、派出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等方式对李某开展社会危险性背景调查,了解到李某父亲因肢体二级残疾、患脑血栓等疾病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前由李某照料。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暂由社区及朋友照料。综合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所涉犯罪虽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其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李某和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积极跟进引导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考虑到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有真实赔偿意愿,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了附条件量刑建议。开庭审理前,被告人李某主动联系检察机关要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进行了实际赔付。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李某依法判处缓刑。

  

  该案起诉后,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对同类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发现多起案件涉案银行卡均由某银行办理,且该银行在开卡过程中存在管理漏洞。据此,检察机关向该银行制发了检察建议,并与银行相关人员举行座谈会,督促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高校、商场等人员较多区域进行“断卡”行动的专项法治宣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已成为数量上升明显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在办案工作中,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若干意见》,在依法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灵活、妥善运用从严和从宽两种处理手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反诈意识,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及时查找相关漏洞,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延伸社会治理效果。通过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监督其及时整改工作流程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在定期走进社区、校园、企业等地开展宣讲的同时,还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进行网络宣传,增加普法受众群体。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301/t20230104_3945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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