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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检察工作报告中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时间的年轮刻录下历史的记忆。

  

  过去的五年,辽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以求极致的精神依法忠诚能动履职,各项检察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在省检察院向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历数了多个典型案例。一个个案例勾勒出辽宁检察人牢记使命、砥砺奋进的身影。

  

  让我们一起去了解这些案例背后的故事。

  

  某军用机场周边环境污染案

  

  

  ▲鱼粉厂堆放的原料及加工过程中散发腥臭气味,严重影响了驻军训练和生活

  

  

  ▲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磋商会议,共商污染整治方案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某军用机场附近,该公司自2010年3月开始投入运营,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持续生产鱼粉多年。环保部门连续3年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公司仍未整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味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驻军官兵的日常训练及生活。

  

  检察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后,强化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监督企业停止违规生产活动,困扰部队近10年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同时,检察机关以点带面,督促有关执法机关对军用机场周边存在的其他环境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某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案

  

  机场净空是指机场周围干净的近地空间,是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而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间,用以限制机场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某军用机场场站应急跑道建于1972年,后因机场附近石材厂等建筑设施占用了机场端净空,无法满足飞机正常起降要求,严重影响部队飞行训练安全,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2022年8月,最高检向辽宁省检察院交办该案线索。

  

  辽宁检察机关迅速响应,与军事检察机关、当地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召开政府、石材厂、机场驻军、检察机关多方参与的军地协调会,经多次磋商,最终确定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在检察机关与当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石材厂搬迁工作圆满完成,实现了军用机场净空共管、共治、共护。

  

  在案件办理中,针对石材厂选址存在的困难及新址租赁合同签订存在法律风险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不仅有力维护了国防军事利益,而且有效解决了民营企业搬迁难题,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

  

  徐长元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出庭支持公诉(视频截图自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

  

  该案系中央政法委挂牌督办案件。以徐长元、徐长威、徐长宝兄弟为首的徐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诈骗、骗取贷款、高利转贷、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60余起,在金融、房地产开发等多个领域和物流、建设工程等多个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巩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成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对50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2020年9月,大连市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十余项罪名依法判处徐长元、徐长威无期徒刑,徐长宝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依法判处徐长波、孙飞等8人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宋琦、宋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该案办理进行讨论协商

  

  该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自上世纪90年代起,以宋琦、宋鹏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对手、聚敛钱财,并以经济实体经营为依托,实施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串标围标、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对建筑工程、滩涂养殖、出口代理等行业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办理中,本溪市检察院坚持严字当头、深挖彻查,强化与侦查机关的衔接配合,对53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2019年12月,本溪市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宋琦无期徒刑,宋鹏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宣判后,宋琦等19名被告人向省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2月,省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共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0个,根据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幕后“保护伞”12人;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码头运营、招投标管理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4份,促进重点行业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人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与财务总监刘明胜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利润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数据,骗取了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该公司上市后,继续伪造财务数据,向公众披露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摘牌。

  

  案发后,丹东市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细致审查案件,以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2019年4月,丹东市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数罪并罚,对温德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明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该案被最高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为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301/t20230114_3964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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