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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丨办理一案 治理一片 检察建议助力“耕占税”征收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占用耕地是否合法均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黑山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某村民王某未取得批准手续,擅自在村集体土地占地建房,非法占用耕地140多平方米,被县国土资源局予以行政处罚,但税务机关未依法征收王某非法占地的耕地占用税。

  

  查明情况后,该院立即向县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王某征收耕地占用税,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征缴王某耕地占用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8678.89元。

  

  为进一步拓展办案效果,黑山县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通过调阅该县近几年办理的违法占用耕地类案卷,发现多起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案件。同时发现,该县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相关工作处于滞后状态,应收税款未进行征收,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部门与税务机关未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被行政处罚的非法占地人员信息,导致耕地占用税没有及时征收。

  

  

  

  为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守护国有财产安全,黑山县检察院立即行动,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议建立我县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部门协作机制的报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由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环保等多部门参加的涉耕地占用税收缴工作协调会,经充分调研,出台了《黑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了税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九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职责、涉税数据共享的内容及方式、工作配合机制等内容。该机制运行两个月来成效显著,已征缴耕地占用税款及滞纳金205万元。

  

  下一步,黑山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与管理,积极推动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有效解决涉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的难点和堵点,守护国有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社会综合治理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6/t20230628_45275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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