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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丨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我愿意接受惩罚……”庭审中,李某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证据及证明事实均无异议,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自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

  

  2023年6月,由沈阳市检察院提起的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闫家村开庭审理,这也是沈阳市检察院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7月,李某利用挂子网、手抄网、地笼网等工具,自划橡皮船在明令禁捕的浑河水域捕捞鲢鱼、鲫鱼、泥鳅等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总计80余斤。

  

  经专家认定,李某捕捞水产品的区域为禁渔区,捕捞当日为禁渔期,捕捞工具属禁用渔具,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沈阳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对李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现场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和释法说理,阐述了李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对禁渔期鱼类产卵繁殖、物种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要求其即时履行投放鱼苗种增殖放流义务,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和专家评估费用,并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增殖放流是补充渔业资源种群,改善、修复水生态环境的一种有效手段。随着一声令下,由李某出资购买的500斤、4000尾鲢鳙鱼苗种在沈阳市检察院和沈阳市法院的现场监督下,在棋盘山水库进行了增殖放流,为浑河再添生机与活力。

  

  检察机关表示,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让案件当事人自愿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成“保护者”,更好保护绿水青山。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7/t20230705_5412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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