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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丨大数据赋能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使用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法治日报》第10版刊登“沈阳沈河区检察院:大数据赋能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使用”一文,内容如下:

  

  沈阳沈河区检察院

  大数据赋能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使用

  

  张国强 韩宇

  

  大数据应用已成为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助推器”。《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沈河区检察院紧扣“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目标定位,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基本路径,在办理伪造证件骗提住房公积金案的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深挖违法犯罪线索,助推“数字检察”持续发力,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合规使用,以检察履职促进社会治理。

  

  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安某某等买证人通过向申某某等卖证人购买伪造的异地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等证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2年末,沈河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能动履职,结合案件情况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落细。对卖证“一号人物”申某某等卖证人依法从快从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向买证人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其将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对其中安某某等情节轻微的买证人,开展集中听证、集中训诫,依法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目前房产买卖信息、契税缴纳信息等尚未实现全国数据互联互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仅靠书面审查、人工核查方式,很难及时、准确分辨提取公积金人员异地购房情况真伪,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基于此,沈河区检察院认为,除此案在案人员外,仍可能存在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应深挖违法犯罪线索,依法进行类案监督。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安全,沈河区检察院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随后沈阳市检察院与沈河区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通过窗口实地查看、查阅工作规范以及进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调研,并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细化审核流程、防范风险,检察建议被全部采纳,被建议方及时排查整改。

  

  此外,沈河区检察院会同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河管理部、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共同召开座谈会,对建立数字监督模型开展类案监督可能性、数据收集和应用合法性、数据分析内在逻辑性、行刑衔接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充分磋商和论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力求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在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沈河区检察院总结个案特点、要素,开发创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类案数字监督模型。检察人员可首先调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导入该数字监督模型,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充分结合公积金、户籍、房产等信息,进行筛查、比对、碰撞、串联、聚类,从而在海量数据中挖出监督线索。

  

  沈河区检察院将相关部门提供的近5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数据信息导入该监督模型,经筛查发现可能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线索5条。目前,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已立案5件5人,案件正在侦办中。

  

  非法套取公积金类案数字监督模型的创建,是沈河区检察院对数字检察应用的一次有效实践。

  

  2022年以来,沈河区检察院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数字化转型,将“深化‘数字检察’理论研究,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作为该院“青年论坛”主题,组织干警学习、交流,提高干警对数字检察的了解、认识和应用。

  

  下一步,沈河区检察院将利用办理个案过程中发现的好思路、好想法,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参与社会治理,从“就案办案”向“类案监督”转变,以数字化推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7/t20230727_58622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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