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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丨检察一体化履职 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走出困境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绥中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创新履职方式,改变支持起诉等常规事后监督方式,以同步调解的方式提早介入诉讼,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同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打好一体化履职组合拳,为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申请人小高(化名)与三名被申请人小陈(化名)等均系绥中县某中学同届学生。2023年5月10日,小高、小陈在学校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小陈遂纠集他人在该中学操场拦截、殴打小高,致使小高受伤住院14天。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小高欲起诉至法院,由于小高系未成年人,缺乏法律知识,故恳请绥中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时发现,涉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遂将线索移送未检部门。考虑到涉案人员众多、矛盾纠纷一时无法化解、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条件困难等因素,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两部门研究决定携手对该案申请人支持起诉。

  

  受理该案后,两部门检察官迅速对该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展开调查。承办检察官调查了解到小高家境困难,其父身患脑血栓多年,丧失劳动能力,其母体弱,靠务农为生,家庭收入很低,此次小高被打伤住院需缴付的医疗费使这个家庭雪上加霜。为尽快为未成年被害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两部门决定以同步调解的方式提早介入诉讼。在法院调解办公室,检察官劝诫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要肩负起法定监管职责,及时对小高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并告知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同时,绥中县检察院将家庭教育指导由庭上延伸到庭前。未成年人因琐事即对他人实施暴力殴打的处事方式,与家庭教育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针对本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对子女的管教义务问题,检察官当面予以训诫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官在提出妥善处理双方矛盾纠纷可行方案的同时,也积极督促父母履行监管职责,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8/t20230824_59024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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