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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铁丨拨云见日解纠纷 “务工人”三年终得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公司拖欠我工伤损害赔偿款的问题三年多都没有解决,总是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拖了又拖……感谢检察机关的积极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让我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务工人”汤某如是说。近日,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推进实质性化解争议方面持续发力,与其他机关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成功解决了一起企业拖欠工伤损害赔偿的行政争议案件。

  

  “我不服这个《认定工伤决定书》,我还要求撤销。”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再次来到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就一起工伤认定案件提出申请。

  

  2020年8月,案涉第三人汤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致左腿左胫骨、左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汤某的申请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但原告却以未收到该决定书为由将该人社局诉至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被告工伤认定的判决。被告某人社局依据判决再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与原告一直无法取得联系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原告收到认定书后,又以被告送达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诉至丹东铁路运输法院,便有了上文所说的一幕。

  

  汤某辛酸地说:“三年两次诉讼,拖了又拖,原告就是找各种各样的理由不给我赔偿。”如何让“务工人”汤某拿到自己的工伤赔偿?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受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邀请,参与此次行政争议化解。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组成由检察长挂帅的工作专班开展专项化解工作。随着工作专班对相关案件材料的深入研判分析,承办检察官们发现本案原告的目的并非如其诉求那般单纯,诉讼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现实的问题——究竟是被告行政机关有错误?还是原告企业想通过不断提起诉讼来逃避支付第三人工伤损害赔偿?

  

  

  

  为了更好地解决相关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借助外脑,提升检察智慧”,邀请了业务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由检察长主持召开专家咨询会。会上专家代表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一致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决定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和送达程序不断提出质疑,存在以诉讼为手段故意拖欠第三人工伤损害赔偿的嫌疑。咨询会后,工作专班组织讨论研究,制定了争议化解方案。

  

  检察机关与原告取得联系,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原告如果继续诉讼不仅会败诉、支付诉讼费用,还会造成司法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同时教育原告要有担当,要敢于承担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原告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后幡然醒悟,转变了想通过提起诉讼来逃避赔偿责任的错误想法,向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答应尽快支付汤某的工伤赔偿款。案件成功办结,汤某也终于拿到了他的赔偿款。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8/t20230828_5905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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