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铁丨用好“学创统行”四招 高质效推动“行刑双向衔接”落地见效
自最高检发布《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省检察院沈铁分院主动作为,结合铁检工作实际,用足用好“深学、创制、统筹、笃行”四招,打出“行刑衔接”监督组合拳,不断深化理念先导、创新监督机制、探索办案模式,以监督实效高质效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
以“深学”凝聚共识,树牢“行刑双向衔接”监督理念
领导干部抢先学,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省检察院沈铁分院检察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意见》,认真领会最高检“完善“两法衔接”制度和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工作部署要求,结合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将“行刑反向衔接”作为行政检察监督督促履职工作的着力点和关键点,驱动铁检行政检察创优增效。会上,姚涛检察长从“提高思想认识、持续抓好落实、细化措施举措、保障案件质效”四个方面针对落实“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业务条线系统学,全面提升监督能力。近日,省检察院沈铁分院召开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部署推进会,系统学习最高检《意见》精神和省检察院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检察工作“重在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的目标和方向。孙路遥副检察长就沈铁两级检察院有序推进“行刑双向衔接”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检察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作出部署,并组织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人员结合丹东铁检院正在办理的一起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案件进行共同学习和研讨。
关键岗位重点学,研究探索方法举措。刑事检察部门重点学习研究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正向监督机制;行政检察部门重点学习研究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以及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反向监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重点学习研究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办理流程和移送标准等保障机制。
以“创制”提供保障,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分工
为全面落实《意见》,调整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省检察院沈铁分院行政检察部门锚定细化机制保障下功夫,在严格执行《沈铁检察分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机制》基础上,牵头制定了《沈铁检察机关行刑双向衔接内部工作办法》。按照“一个部门牵头抓总,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全院一体协同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总要求,通过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法、部门分工、衔接机制等具体事项,构建各负其责、一体联动、统筹推进的高质效工作格局。
细化检察监督案件正向衔接机制。明确正向衔接工作由刑事检察部门牵头负责,刑检部门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加强相关案件的跟踪督促、指导办理。
细化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机制。明确刑检部门就不起诉案件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的具体流程,确定了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实质审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职责权限。
细化行刑双向衔接各部门职责分工。由行政检察部门统筹协调行刑双向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对接,案管、自侦、公益诉讼、未检、控申、技术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完成行刑双向衔接线索接收、流转、审查、处理及反馈等工作流程。
以“统筹”一体联动,破除案件流转衔接部门壁垒
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具体落实过程中,沈铁两级检察院坚持检察业务融合发展理念,突出统筹推进、一体联动,构建内部协作密切配合工作格局,形成履职合力。分院副检察长孙路遥就《意见》出台后两级院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组织控申、刑事、行政、案管等部门和相关基层院召开协调推进会,围绕线索审查、系统流转、调查核实、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规范严谨、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方案。分院控申部门将接收的问题线索分流至刑检部门审查,刑检部门提出需要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按照《沈铁检察分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机制》,通过案管部门进行移送;案管部门重点研究“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模块操作”流程,并根据办案需要配置相关法律文书,指导业务部门在系统内进行移送、流转、建立新类型案件;行政检察部门总览案件线索总体走向,全面梳理、缜密论证,指导基层院就建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拟定工作计划,并就信息共享、结果反馈、督促落实进行全面跟踪督办指导。两级检察院以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工作格局力促办案工作顺畅推进。
以“笃行”能动履职,突出“反向衔接”监督实效
检察监督,贵在主动,难在自觉。推动“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走深走实,以“笃行不怠”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是重中之重。《意见》出台两个月以来,沈铁两级院在“深学、创制、统筹”基础上强化行动自觉,成功办理了2起“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案件,发出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各1份。
省检察院沈铁分院在办理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中,刑检部门经审查认为该案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9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刑检部门承办人即提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经案管部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刑检部门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于9月15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书,并当面进行了沟通对接,取得公安机关认同和采纳。
丹东铁检院经审查一起盗伐林木案,认为行为人盗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入刑标准,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撤案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某区林业局处理,但该局一直未对行为人依法处罚。沈铁分院知悉这一情况后,即指令丹东铁检院与某区林业局当面沟通,并提出应当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意见,但该局仍对该案应否入刑存在疑虑,迟迟未作行政处罚。《意见》出台后,丹东铁检院在省检察院沈铁分院指导下,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针对某区林业局不履行职权的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宣告送达和释法说理。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经会商研判,最终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两案的成功办理,既是检察机关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落地落实的有益探索,也是推进“两法衔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要求的具体举措,下一步沈铁两级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最高检《意见》精神和省检察院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反向衔接机制作用效果,实现“行刑双向无缝衔接”,促进个案监督、类案整改、源头治理,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10/t20231011_59792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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