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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丨民企天降巨债 检察机关“翻旧账”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时隔10年,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竟被法院判令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80余万元。一笔26年前的贷款,如今已成巨债。对此贷款并不知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上火不已。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他选择向丹东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在检察机关的“翻旧账”调查下,真相浮出了水面。

  

  2007年,A公司由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刘某出资购买该企业,并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转制时,刘某与政府签订了企业出售协议,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但就在自己苦心经营了10年后,刘某突然接到法院送来的一纸诉状。

  

  原告孙某手持债权转让协议诉称:2016年5月,B资产管理公司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从银行购买的A公司转制前在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80余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孙某,孙某支付给B资产管理公司相应的转让费后,成为该笔债务新的债权人。故孙某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其偿还转制前在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8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判决孙某胜诉,孙某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接手公司时,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怎么一转眼就多出了这么一大笔债务?”刘某对此实在无法理解。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他向丹东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丹东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现有书证材料显示,该案案涉金额较大,欠款时间较长,其间发生了两次债权转让,又涉及集体企业转制后的经营等问题,案情较为复杂。

  

  案件的突破口在哪里?丹东市检察院、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转变“坐堂问案”办案模式,积极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询问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档案材料,证实收购行为,前往银行调取相关贷款的档案材料,一笔笔地查清相关贷款的账目流水,又到银行、B资产管理公司调取该笔不良资产的收购情况。

  

  经过调查和梳理,承办检察官查明,A公司转制前的确曾在银行贷款30万元,但由于转制时公司的账面上没有记录这笔债务,导致刘某接手公司时对此毫不知情,因此迟迟未偿还这笔贷款。后来,银行将这笔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80余万元打包转让给了B资产管理公司,B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孙某。

  

  “现有证据无法支持A公司主张,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然而,A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转制为民营企业后,近年来经营较为困难,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对A公司和刘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对当地的营商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承办检察官表示,“对方当事人孙某系间接收购银行不良信贷的债权人,法院虽然判决其胜诉,但这笔债权也迟迟没有执行到位。如果此时单纯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不能真正解决双方当事人的问题。”

  

  

  

  “怎样才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承办检察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双方逐渐消弭分歧、达成共识。丹东市检察院就此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作为听证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中立角度释法说理,分析利弊。

  

  

  

  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最终,A公司同意给付孙某468万元,同时向丹东市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孙某也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10/t20231017_5987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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