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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清河门丨竖网却碰“网”,他……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也感谢检察长的释法说理,我将引以为戒,今后再也不非法捕鸟了。”在收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时,冯某某诚恳地向承办检察官作出保证。

  

  近日,清河门区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对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听证。

  

  冯某某是某单位的退休人员。闲来无事,他将清河门清兴街附近的一处荒地开垦出来种植了一些庄稼。因为时不时会有鸟类偷食他辛苦种植的庄稼,为了吓退、驱散偷食谷物的鸟类,冯某某在地里竖了两个假人。

  

  “竖假人起不到驱散效果,得用捕鸟网!我家有一个,送给你吧……”

  

  听到附近种地的老大爷提醒,竖假人起不到驱散效果,冯某某接受了老人赠与的粘网,并将粘网立在地里。不久后,清河门区公安分局通过治安大队移交的线索,赶到冯某某开垦的田地,发现捕鸟粘网上有5只麻雀死体。

  

  

  

  “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啊,咋处理我,我都认……”冯某某到案后主动表示认罪认罚,对阜新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的鸟类品种及数量也没有异议。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到冯某某系初犯,且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于是就有了这场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让冯某某深刻地意识到自己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来自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林业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分别在听证会中发表了各自的意见。经闭门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作拟不起诉的决定。

  

  该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对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进行梳理,创新办案机制,通过“定期+日常”巡回检察模式,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件的治理。

  

  “麻雀吃稻谷时,捕捉麻雀还违法吗?”竖粘网碰法网,这是毫无疑问的。麻雀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能随意猎杀。对于野生动物破坏庄稼的情况,农民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而不能采取私人手段猎杀。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12/t20231218_61170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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