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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王某芹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

  

  2024年省“两会”召开前夕,我们在省检察院宣传矩阵开设“案鉴”栏目,选取过去一年中全省检察机关获评的最高检典型案例进行展播,全面展现辽宁检察机关坚持把“高质效”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通过履职办案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助力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生动实践。

  

  王某芹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该案例入选最高检和全国妇联《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二批)》

  

  【关键词】

  

  命案受害家庭老年困难妇女联合回访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吴某龙长期怀疑妻子霍某梅与王某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于2021年离婚,但仍在一起生活。2022年5月13日,吴某龙向霍某梅提出一同前往王某松家询问二人之间的关系。二人赶到王某松家后,吴某龙趁其不备抽出尖刀刺中王某松两刀,随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松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5月14日,铁岭市西丰县公安局对吴某龙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2022年7月22日移送铁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8月19日,铁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松的直系亲属王某芹、王甲晨、王乙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1月12日,铁岭市中级法院以吴某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芹、王甲晨、王乙晨丧葬费等44237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铁岭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吴某龙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立即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出“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王某芹共有五个子女,均为农民,除了被害人王某松以外,其他子女因身患残疾或癌症无赡养老人能力。案发前,王某芹一直由王某松赡养。王某芹本身患有肺内感染、肺间质性改变、冠心病等疾病,因生活困难,一直在村卫生所开药维持生命。王甲晨与王乙晨均系未成年人,分别上小学和幼儿园。为方便小孩上学,被害人王某松与母亲、妻儿租房居住。案发后,王某芹因儿子王某松遇害,身心遭到严重打击,一病不起。儿媳朱某为照顾老人和孩子,无法外出务工。吴某龙无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未得到实际执行。王某芹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铁岭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芹等3人因案失去经济来源,且王某芹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救助对象,遂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纾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并联合铁岭市妇联开展跟踪回访,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情况。在跟踪回访过程中了解到,王甲晨、王乙晨的母亲朱某已离家出走,并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老人王某芹带着孙子王甲晨、王乙晨投奔远在铁岭市其他县区的、本身患有癌症的女儿王某华。王某华因照看老人与小孩,辞去了原本工资较低的工作,且王某华病情不稳定无力监护,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再次陷入困境。对此,铁岭市检察院与铁岭市妇联共同走访慰问被救助人家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以及学习用品;积极联系民政部门为两个孩子办理低保,使其生活得到长远保障;积极协调当地教育部门减免两个孩子的学杂费,并为王甲晨寻找孤儿寄宿学校,为王某华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每月收入2000余元。铁岭市检察院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该院党建帮扶联系点,关注老人身体状况,为两个孩子提供心理疏导和课业辅导,持续传递检察温暖。

  

  2023年8月18日,该案例入选最高检和全国妇联《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二批)》。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401/t20240117_62572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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