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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

  

  2024年省“两会”召开前夕,我们在省检察院宣传矩阵开设“案鉴”栏目,选取过去一年中全省检察机关获评的最高检典型案例进行展播,全面展现辽宁检察机关坚持把“高质效”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通过履职办案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助力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生动实践。

  

  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该案入选最高检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犯罪解除查封 赔偿和解

  

  【基本案情】

  

  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的子公司,经授权使用沈某集团选型软件、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生产鼓风机设备。

  

  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沈某集团下属子公司技术员茹某鹏收受集团竞争对手双某鼓风机公司销售副总经理阳某明的财物,窃取集团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发送给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殷某,用于本公司的鼓风机生产,茹某鹏共非法获利211万元。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鹏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相对应的鼓风机产品17台并对外销售,给沈某集团造成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沈某集团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期间,检察机关认定茹某鹏窃取关键核心技术信息,提供给其他公司用以生产并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时具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性质,建议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检察机关还就鉴定机构选择、涉案产品查找、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等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最终查明接受核心技术的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选型能力和研发能力。

  

  在此基础之上,审查起诉期间,沈阳高新区检察院准确界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依法追加双某鼓风机公司为被告单位。同时,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使双某鼓风机公司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促成双方在庭审前达成赔偿协议,并在鼓风机制造技术等领域建立合作关系。

  

  办案过程中,在公安机关取证完成、侵权人与权利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依法建议公安机关解除对被告单位生产的9台鼓风机设备的查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于企业的影响。

  

  经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沈阳高新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双某鼓风机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401/t20240119_6260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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