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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雷锋丨老人摔倒扶不扶?用行动来回答!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你好,是检察院吗?请问宋德俊是在这里工作吗?”

  

  “是的,请问有什么事情?”

  

  “我要感谢这个小伙子……”

  

  近日,几经辗转,一位老人终于打听到了热心小伙的工作单位,迫不及待地打通了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的电话。

  

  某天清晨,普兰店区检察院干警宋德俊像往常一样步履匆匆地赶往单位上班,在行至铁西小学附近的一个小区时,突然传来了一声急切的呼喊:“小伙子,过来帮个忙。”

  

  循声望去,只见一栋居民楼下的小区道旁站着一位大姐,旁边冰雪地上躺着一位老大娘。宋德俊立刻上前查看情况,得知老人是由于道路结冰摔倒在这里,无法站立。天气寒冷加上摔倒的恐惧,老人意识模糊,只知道家就住在附近,但具体门牌号说不准确。

  

  于是,宋德俊和热心大姐合力先把老人慢慢搀扶到暖和的垫子上安顿好,又跑去老人家描述的楼号逐一敲门核对。查找了几个单元后,宋德俊在热心群众指引下终于找到了老人的住处。他和大姐一起将老人搀扶着送回家中。回家后,老人渐渐从摔倒的恐惧情绪中恢复过来,激动地拉着宋德俊的手连声道谢,“没有你们跑前跑后,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回到家……”并再三要以物质酬谢。安顿好老人后,宋德俊婉言谢绝了老人的酬谢,又风风火火地赶往工作岗位了。

  

  经检查,老人的身体并无大碍。在身体恢复后,老人第一时间多方打听,终于知道了热心小伙来自普兰店区检察院,打来了这通感谢来电。

  

  

  

  检察官说法:《民法典》为“扶老”撑腰

  

  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新闻,考验着公众的良知和法度。有时候,施救人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去帮助人,可能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果这时法律要求救助者还要承担责任,难免让人在出手前产生顾虑。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提出了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条款”,是鼓励见义勇为,消除“好人”后顾之忧的基础性法律保障,弘扬了相互救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细化了见义勇为的制度规则,进一步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态度,坚决防止“和稀泥”,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403/t20240311_63406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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