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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细河丨府检合力,不“刑”也得“行”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交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表》等有关材料后,我们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积极参与传销活动的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日前,阜新市细河区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

  

  

  

  两起案件的涉案传销平台均为当下流行的销售保健品平台。王某注册为销售平台会员后,通过线上微信群拉拢会员,基于营利目的向身边人推荐保健品,收取下线人员资金后用自己获得的积分兑换产品给下线人员,以此方式非法获利。至案发,王某发展直接下线人员3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另一案中,孙某某、张某、刘某某通过购买一定金额的保健品成为该产品销售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得返利。截至案发,孙某某发展直接下线50余人,奖金收入180余万元;张某发展直接下线30余人,奖金收入170余万元;刘某某发展直接下线70余人,奖金收入70余万元。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王某及孙某某、张某和刘某某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细河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及孙某某、张某和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认为虽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但其积极参与传销活动,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王某、孙某某、张某、刘某某行政处罚。

  

  在审查清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准确处理案件,检察机关联合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展开座谈,就依法打击传销活动及行政处罚相关问题方面达成了共识。

  

  为什么要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呢?承办检察官解释说,“比如同样是盗窃,有一人盗窃了价值200元的物品,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而另一人盗窃了价值8000元的物品,就涉嫌盗窃罪,由于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如果到此为止了,盗窃多的那个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盗窃少的人比盗窃多的人受到了更重的处罚,这有悖于司法公正。”

  

  

  

  细河区检察院持续探索创新办案模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细河区检察院协调相关各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行刑反向衔接相关工作职责,畅通不起诉案件线索移送和受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信息共享、案件流程支持管理、数据分析研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对接渠道,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达成共识,构建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联动履职的工作格局。

  

  截至目前,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共接收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案件15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4份。“不刑不罚”现象得到精准监督。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403/t20240319_63564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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