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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小时!支持起诉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少年成长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李某某暂由母亲张某抚养,禁止生父李某对婚生子李某某实施暴力伤害和威胁,禁止生父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婚生子李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经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凌河区法院作出裁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28小时,支持起诉刻不容缓

  

  检察机关及属地派出所陪同法院一同执行裁定,将李某某从学校接回母亲张某家中。此时,距离锦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田勇接待孩子母亲来访尚不满28小时。

  

  田勇在凌河区龙江街道接访时,接待了一位寻求帮助的母亲。申请人张某与李某育有婚生子李某某,二人离婚后,李某某由其父亲李某抚养。张某了解到儿子李某某一直遭受其生父和继母的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烈日下罚站、罚跪、报复性掌掴、殴打等明显超出合理体罚教育的行为。长期家暴使孩子的性格越发内向,学习成绩也从年级前五十名退步到二百名以后。张某已经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并胜诉,但担心孩子在上诉期内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希望检察机关与法院协调能接受原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田勇立即协调凌河区检察院以最快速度全力落实支持起诉人身安全保护令,要让孩子尽快摆脱家暴阴影,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凌河区检察院控申、未检、民行三部门经过连夜共同研判,与法院积极沟通,于次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陪同张某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婚生子李某某暂时交由母亲张某抚养,禁止生父李某对婚生子李某某实施暴力伤害和威胁,禁止生父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婚生子李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李某某回到母亲身边,大家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下了。

  

  撑起坚固法治保护伞

  

  “感谢检察官为我做了这么多,法律给了我们安全感。”有了“护身符”的张某满面愁容终于舒展,又连说了好几声“谢谢”。

  

  检察官对张某进行叮嘱,也对李某某承诺,案结不是终点,大家会一直保护他成长。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局限于民事诉讼案件,探索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特别程序领域延伸,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体现,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田勇表示。

  

  孩子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凌河区检察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横向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司法保护网,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彰显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404/t20240417_64213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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