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
典型案例目录
1. 案例一:心理疏导解“心结”,释法说理促事了
——郑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25件行政争议化解案
2. 案例二:变更登记难执行,一体履职促治理
——江苏省某市行政审批局未予协助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政争议化解案
3. 案例三:基本账户被冻结,变更措施保经营
——某纺织印染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争议化解案
4. 案例四:莫名其妙有个娃,调查核实还真相
——李某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出生医学证明行政争议化解案
5. 案例五:冒名婚姻离不了,撤销登记迎新婚
——罗某某与魏某某虚假身份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化解案
6. 案例六:住宅消防无小事,督促整改解民忧
——刘某某等人与某市规划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案例一
心理疏导解“心结”,释法说理促事了
——郑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25件行政争议化解案
2012年11月,某区政府为实施明城墙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决定对郑某某房屋实施征收。郑某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某区政府向郑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某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郑某某的房屋被实施拆除。2013年8月,郑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郑某某以房屋征收补偿、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对市、区两级政府及房产、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等职能部门提起25个关联诉讼,均未获法院支持。
鉴于郑某某反复诉讼且矛盾相对集中,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决定组建联合办案组,一体化办理。经调查走访,郑某某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公平,且其配偶患病、子女适婚亟需稳定居所,而安置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导致其存在较大负面情绪。针对本案情况,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选取法律专家、专业心理咨询师担任听证员,将心理疏导引入听证程序,并邀请拆迁办、房产局等部门参加,协同开展争议化解。心理咨询师从情理和常理切入,纾解郑某某对立情绪,引导其围绕征收补偿核心诉求进行协商。经过听证,郑某某多年的“心结”渐渐松解,表示愿意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征收补偿。经过持续开展化解工作,检察机关促成郑某某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同时考虑郑某某配偶身患重病等因素,在政策范围内为其申请大病补助。
房屋征收补偿领域行政争议成因复杂,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因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往往引起衍生诉讼,导致双方诉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为双方搭建面对面对话平台。创新引进心理咨询师参与公开听证,对当事人展开心理疏导,将其关注焦点从系列案件的程序问题转向补偿标准核心诉求,解其“心结”;牵头多个主管部门反复磋商,研究确定争议化解方案,促成“事结”,系列案件的行政争议得到一揽子化解。
案例二
变更登记难执行,一体履职促治理
——江苏省某市行政审批局未予协助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政争议化解案
2019年3月,江苏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某(持股51.5%)死亡,苏某、余某甲、余某乙通过民事诉讼继承其股权。因股东间长期存在矛盾,无法达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意,公司股东常某(持股48.5%)于2022年1月13日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将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某。2022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后常某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市行政审批局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认为协助执行存在障碍,变更登记陷入僵局。
2023年2月16日,常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某市行政审批局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遂与行政检察部门一体履职,联合开展调查核实和法律监督工作。经了解,行政审批局未予协助执行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制执行协助事项范围”所列事项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其政务管理系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无“司法强制变更”选项,难以协助执行。经梳理发现,本案所涉问题非个案现象,全国多地亦存在。某市检察院遂向某市行政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牵头法院、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会商达成化解方案,由某市行政审批局通过企业申请版块备注,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敦促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明确《通知》第7条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具体适用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同类问题。2023年3月28日,某市行政审批局为某科技公司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履职优势,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质性化解民行交叉案件争议。同时,针对行政机关政务管理系统障碍,综合运用大数据排查、检察建议、跟踪问效、联席磋商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破除系统障碍和壁垒,从源头上解决法定代表人强制变更登记“执行难”问题,有效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基本账户被冻结,变更措施保经营
——某纺织印染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争议化解案
2020年7月,某纺织印染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扩建印染项目。2021年8月10日,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纺织印染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6万元。因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某市生态环境局加处罚款50.6万元。2022年4月2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县级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2023年1月11日,经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同年1月13日,某县人民法院冻结某纺织印染公司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3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60万元。
2023年3月31日,某纺织印染公司以某县人民法院冻结其企业基本账户不当、影响生产经营为由,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向某纺织印染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实地走访企业、调阅法院执行卷宗、查询企业不动产信息等,查明某纺织印染公司并无其他涉诉案件,公司自有厂房价值3000余万元,现有员工400余名,正常年营业额800万元。因企业基本账户被冻结,影响生产经营,且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引发劳资纠纷。
某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冻结企业基本账户时,应严格执行善意文明执法要求。某纺织印染公司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和较高的资产价值,本案执行存在更优的替代性强制措施。2023年4月2日,某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 建议法院解除对某纺织印染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为进一步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执行,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促使某纺织印染公司与某市生态环境局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4月3日,法院解除对某纺织印染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并查封某纺织印染公司部分厂房。截至6月底,某纺织印染公司已缴纳全部罚款,各项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企业基本账户是企业生产、经营、结算的重要工具,一旦被冻结,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执行监督案件中,不仅对法院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结合执行手段是否必要、损益是否相当、是否违反善意文明执法理念等原则,促进双方以更为缓和的方式保障执行,兼顾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四
莫名其妙有个娃,调查核实还真相
——李某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出生医学证明行政争议化解案
2022年8月5日,李某在某县妇幼保健院准备建档产检,医生告知因其于2013年已经在某民营医院建立过产检登记信息档案,并办理过《出生医学证明》,要以二胎建档。该证明显示,李某为孩子母亲,父亲则为钱某(系李某前男友)。李某认为,自己之前从未生育过小孩,不可能办理过《出生医学证明》,遂于2022年9月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县卫健委撤销《出生医学证明》,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某区人民法院以李某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被裁定驳回。
2023年3月,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该案确超过起诉期限,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某市检察院和某县检察院决定成立一体化办案组,着力开展争议化解。经过调查查明:2013年9月,案外人孙某使用李某身份信息,在某民营医院经剖腹产生下一名女婴。该女婴被钱某及其母亲抱回家。2013年9月28日,某民营医院为女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上面载明:婴儿姓名钱某婷,母亲姓名李某,父亲姓名钱某。后女婴一直跟随钱某及钱某母亲生活,但未办理收养及户口落户手续。2021年10月,为给孩子办理户口,钱某母亲找到了女孩亲生母亲孙某,并对孙某和钱某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支持孙某是钱某婷的生物学母亲。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依法确认李某被冒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于2023年5月分别向某县卫健委、某民营医院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多次与某县卫健委、某民营医院召开座谈会,就如何更好地化解本案争议进行沟通、研讨,特别是对被冒名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撤销还是变更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终确定变更作为主要方式,以保障未成年人以后的学习、生活。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某县卫健委对县域所有助产机构、管理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开展全面检查,并安装人脸智能识别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制度的规范管理。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找准行政争议产生的源头问题,对于涉及到妇女、儿童相关权益的问题,以“多跑腿”“多问人”“多渠道”的方式,与利害关系人谈话、调取公安机关档案材料查清问题,加大对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对涉及到冒名登记但又难以维权等社会问题,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开展专题调研,与行政机关、当事人协商最有利于争议化解和权益保护的方式。
案例五
冒名婚姻离不了,撤销登记迎新婚
——罗某某与魏某某虚假身份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化解案
2001年7月,魏某某编造使用“刘芳”虚假身份证明与罗某某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十余天魏某某即离家出走。为解除婚姻关系,罗某某分别于2015年和2022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均因无法查明“刘芳”的身份信息而被迫撤诉。2023年3月罗某某又到县民政局以公安机关查无“刘芳”身份信息为由申请撤销与“刘芳”的婚姻登记,因此类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县民政局未予受理。且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多年来,罗某某一直无法与长期交往的女友杨某某登记结婚。
2023年4月罗某某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某县检察院向当事人详细了解婚姻登记始末和“刘芳”身份信息情况,通过公安机关的比对,发现“刘芳”可能系魏某某,目前户籍地为浙江省某市。为查明魏某某的相关情况,促进化解矛盾,某县检察院委托当地检察院协助调查,并前往浙江找到了魏某某,查明魏某某即当年的“刘芳”。经释法说理,魏某某同意协助办理撤销与罗某某婚姻登记的相关手续,困扰罗某某多年的烦心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针对案件反映的冒名婚姻登记问题,2023年4月28日,某县检察院与县民政局、县公安局会签《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线索移送、案件处理反馈等相关协作机制。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已办理多起冒名或弄虚作假类婚姻登记监督案件。
由于婚姻登记系统不完善,冒用他人身份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现象频发,当事人无法解除婚姻关系,且往往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陷入维权难困境。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角度出发,协同相关部门会签实施办法,以检察建议推动县域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存量”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六
住宅消防无小事,督促整改解民忧
——刘某某等人与某市规划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2016年及2018年,刘某某等人作为某小区5号楼30多户业主的代表,以该楼2单元房屋被同小区19号商用楼斜挡、消防通道被19号楼占用且没有逃生门,存在消防隐患为由,先后两次向某市规划局举报,要求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并拆除19号楼。市规划局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5号楼与19号楼属于整体建筑,建造符合相关要求。2018年8月14日,刘某某等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某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经一审、二审、再审,其诉请均未获法院支持。七年间,刘某某等人多次向各级法院、检察院、政府上访。
2022年1月,刘某某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诉讼生效裁判认定并无不当,但该案涉及群体权益受损情形,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区检察院组建专门办案团队,充分听取了申请人诉求,发现申请人代表的30多户住户主要担心的是5号住宅楼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先后3次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发现,案涉5号楼的确存在消防安全风险。
由于申请人之一的刘某某在业主中具有较高威信,检察机关决定从其入手开展思想工作。通过家访、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刘某某保持密切联系,先后5次现场走访,耐心细致听取申请人及物业公司诉求和意见。发挥检调对接等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作用,联合人民调解组织与申请人座谈。
经检察机关积极推动,通过与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沟通会商,案涉房屋消防隐患整改已基本完成。2023年3月26日,区检察院召集多名业主代表,并邀请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共同召开公开听证会,再次进行系统的释法说理,得到案涉业主的认可。至此,历时七年、涉及众多业主的群体性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坚持以“如我在诉”的工作要求设身处地为涉诉群众着想,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发现群众的合法诉求。在化解具有群体性信访争议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找准问题关键,依托群体重点对象,建立有效沟通,让申请人真正理解检察机关监督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以“法治”与“心治”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综合运用多元化解机制,以“协作+监督”的模式推动社会问题诉源治理,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dxal/202312/t20231221_1579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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