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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事行政检察 多元化监督格局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以及民商事案件的增加,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各地在探索和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也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基层检察院要想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就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着力做好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构建多元化办案格局,实现检察监督的新效果。

  积极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基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近年来,赵县检察院积极构建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开展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包含执行)的全程监督机制,以及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形成了较好的监督机制,既充分履行了职能、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矛盾,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合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手段。对裁判结果监督是民事行政检察的传统业务,抗诉是最具刚性、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在多元化监督格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民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取向之一,应该定位于纠正业已损坏的民事、行政诉讼关系,使其恢复到正常的状态,因而监督手段不应局限于抗诉。相继实施的一些规定、意见等,不仅扩大了监督范围,也赋予了民事行政检察较多的监督手段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不能启动再审但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开展监督,加强了基层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监督力度。按照高检院提出的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应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等方式,以及开展对违法行为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等手段,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作用。实现监督手段的科学运用,还需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还要树立监督、息诉都是分内工作的理念,做好抗诉与和解的衔接,努力促成当事人实现和解,解决矛盾纠纷。

  努力增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把这些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开拓思路,克服单纯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局限,学习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例,拓展职能,全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案例屡见报端,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办理交办(转办)案件、一审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督促履行职责案件、支持起诉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等,努力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查处。建议上级检察院完善上下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根据办案人员的特长和案源特点,科学配置办案力量,努力增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效果。

  (作者单位:赵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6/t20170606_20018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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