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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检察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事关国家法制进步的重大决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体制、机制、制度的制定与运行等诸多方面,如何避免出现偏离改革方向和设计路径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围绕改革的初衷,对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进行认真的探究。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行使”的职责。检察权的正常行使与否、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是否到位,与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在内的国家权力能否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息息相关。现实中,依然存在对检察权运行的干扰,我们应当认真审视和分析过去工作中的成败得失,找到问题的症结,揪出细节中的“魔鬼”,进而严密法律和规则,织就简明实用、无懈可击的制度防线。

  改革要做到全面到位,不能顾此失彼,不能避重就轻。改革中的“四项内容”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偏离轨迹或跟不上脚步,都会影响改革的成效。在保证“四项内容”改革到位的前提下,要围绕改革后如何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起更加有力的工作制度机制。在检察系统,改革要面向检察权运行的各个层面,作为党员干部,要真正把自己摆进来,通过以上率下,引领好这次改革。改革要善于依靠和借助群众的力量,引导他们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参与改革、监督改革及其运行。

  改革要精准细致。要从根本上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重打击轻预防、重刑事检察轻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问题,要本着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便于明确责任的思路撤并重叠的机构,重新组建符合中央改革精神、符合司法规律和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办案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检察职业保障方面,对各级各类检察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所需要职业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履行职务所必须的工作调度、人员管理、办案办公经费的使用等权利设置,都应该认真地加以研究和创建,对现行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规定,要在国家法律政策界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充分的修改、细致的提炼。对超出职权范围的法律政策的修改我们也有责任和义务提出来,以独有的视角审视国家法律的科学制定与正确运行,在实现修良法、用良吏、行善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期新入额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学员)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9/t20170930_2075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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