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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六五环境日到来之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聚焦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共同推进美丽山东建设。

  本批典型案例共7件,涵盖危险废物整治、矿产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农用地保护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领域。案例突出惩治与修复并重,既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又着眼于对源头治理的监督推动;既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又有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等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公益的探索;既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也涉及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全方位展示了山东省检察机关助力建设美丽山东的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成效。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突出问题,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为保障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山东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宁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针对危险废物危害环境的现实紧迫性,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消除污染,防止损害扩大;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保赔偿金追偿到位。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5月,赵某某、祝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擅自从江苏多家公司接收大量铝灰,跨省转移并掩埋于泰安市宁阳县某村东北的农用地,其中部分填埋于地下,部分堆于地表,现场仅覆盖一层防水雨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措施,污染生态环境。2022年1月27日,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祝某某等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不等。赵某某、祝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4月2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阳县院)发现案件线索后,立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当地镇政府查看污染现场,实地了解涉案铝灰的来源、性质、数量以及环境危害等情况。经调查、咨询专家,涉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需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宁阳县院于2021年7月22日分别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对涉案铝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铝灰及沾染铝灰泥土进行无害化处置,对被污染土地修复治理、恢复原状,相关处置及修复费用3407979.8元由镇政府垫付。

  鉴于案件涉及鲁苏两省多地,处置及修复费用追偿难度高,经宁阳县院请示汇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安市院)主动与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联系沟通,建议该局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于2022年1月7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会。2022年4月2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环境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泰安市院通过协调调取卷宗、提审等方式,积极协助市环境局顺利推进索赔工作,最终确定赵某某、祝某某以及江苏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共16名赔偿义务人。2022年7月6日至8月16日,市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多轮磋商,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并推动达成磋商协议,做到应赔尽赔。目前,相关处置及修复费用3407979.8元已全部追偿到位。

  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宁阳县院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拉网式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共排查47家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企业,排查问题41项,排查重点场所33个,排查问题已全部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针对危险废物危害环境的现实紧迫性,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同时,深化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发挥职能优势,对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既监督又支持,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推动达成磋商协议,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追偿到位。

  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龙河流域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城乡结合部污染治理跨行政区划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城乡结合部存在的跨行政区划水污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全面调查河道岸线污染情况,依法督促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全面履职、联动执法,加强排污管网统一规划建设,有效推动河道流域污染问题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龙河是临沂市西部城市片区一条重要排水行洪渠道,承担了临沂市兰山区南部、罗庄区西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排污、排涝功能。河道两岸企业、村庄、社区较多,人口密度大,污水管网设施不全,沿线污水直排和垃圾乱扔情况反复出现,部分水域水质检测数值超标,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龙河流域污染问题,将线索移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沂市院)。针对龙河存在的下游治污上游排污、干流治污支流排污的跨区域监管不畅问题,临沂市院决定采用一体化办案,组织沿线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兰山区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罗庄区院)及高新区院对龙河环境状况开展全流域调查,查清了龙河在三区之间的分段情况,梳理排污口、管网设施、污水处理、垃圾清理等监管责任,对污染情况充分固定证据。经委托第三方对多处地表水取样后进行检测,发现氨氮、总氮等主要水环境质量指标超国家标准。

  2022年4月至5月,兰山区院、罗庄区院、高新区院分别向当地辖区生态环境、住建及乡镇政府等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积极履职,对污染问题依法进行查处、整治。为推动市级层面系统治理,彻底解决污染问题,2022年10月20日,临沂市院又分别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市水利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龙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排污管网的统一规划建设,推动建立龙河流域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集中开展龙河流域专项整治攻坚活动。2022年12月19日,市生态环境部门、市水利部门分别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以检察建议为重点,认真排查整治龙河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经过综合治理,龙河沿线新建钢坝闸3座、排水涵洞4座,改建支流节制闸1座、生产桥3座;河右岸新建生态框护岸1.6公里,左岸新建生态管理道路2.92公里;组织清淤疏浚河道7.21公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新铺设4.5公里污水管网,并纳入临沂市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护工程,龙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中心向乡村的过渡地带,开发规划不够系统,配套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河道沿线污染问题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和职能部门,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监管不畅的问题,影响治理效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城乡结合区域水污染治理难点,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由市级检察机关整合资源、明确方向、统一指挥,基层检察机关细致调查、协作配合、监督整改,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以公益诉讼推动行政共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系统性治理,有效解决了河道水污染问题。

  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曲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农用地农用地保护协作机制

  【要旨】

  为尽快修复被破坏土地,检察机关积极协同职能部门建立农用地保护协作机制,明确由侵权人提出修复方案,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并组织验收,引导侵权人自主进行修复,共筑环境公益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12年底至2018年秋,曲某多次安排工人到烟台市福山区某村农用地取土、挖砂,导致周围水塘面积逐年减少,深坑面积逐年加大,造成水土流失,损害周边生态环境。2018年5月,曲某将烟台市福山区某村一块农用地硬化,导致地上植被毁坏,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受损。经鉴定,以上两处修复费用共计188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烟台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曲某涉黑案件中发现曲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迅速启动线索移送审查机制,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初步调查后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立案后,烟台市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抽调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业务骨干组成办案团队,多次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固定证据,明确办案方向,查明了曲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及损害后果。

  经依法公告后,烟台市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曲某修复受损的农用地,否则需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共计188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曲某表示愿意自行修复。办案中,为尽快修复被破坏土地,检察机关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农用地公益诉讼协作保护机制,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论证,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并负责验收,确保毁损的农用地得到有效恢复。2022年3月,曲某编制了涉案农用地的复垦方案,并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2022年6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积极跟进监督,协同法院督促曲某及时履行修复义务。2023年1月13日,检察机关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涉案农用地复垦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被损毁的农用地已完成修复,周围环境得到改善。

  【典型意义】

  烟台市福山区素有“中国大樱桃之乡”的美誉,不仅取决于该区域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还得益于该区肥沃的土壤、良好的水利条件和优美的生态环境。非法取土挖砂不仅破坏耕地资源,更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当地大樱桃种植面积和品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主动作为,与行政机关建立农用地公益诉讼协作保护机制,明确由行政机关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并验收,保证了环境修复效果,有效维护了社会公益。

  四、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杨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双责同追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应着眼最大限度保护公益,推进刑、民“双责同追”,注重强化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自行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确保受损公益及时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济南市长清区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其中花岗石有24个品种,素有“建材之乡”美称。2019年4月以来,王某某、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水库为由在长清区某村西侧大沟内采挖花岗岩,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清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王某某、杨某某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公益诉讼部门对线索评估后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长清区院立案后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梳理在案证据,调取行政执法卷宗。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多次派员到采矿现场进行勘察,查看地质受损状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出具修复方案。经鉴定,采矿行为造成植被破坏、岩体破损、原始地貌形态破坏,危害生态景观,修复费用共257万余元。

  经依法公告后,2021年2月9日,长清区院向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2021年4月26日,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两被告按照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未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257万余元。杨某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长清区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引导被告发挥自我修复积极性。被告因在监狱服刑,遂委托其家属代为组织施工队履行修复义务。修复期间,长清区院与自然资源部门多次实地查看修复情况,敦促施工队严格按照修复方案组织施工,同时,设计、监理单位派员现场监管修复工程。2022年5月,经竣工验收专家组对修复工程评估验收,开采区域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受损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达到了设计预期目的,同意通过验收。

  案件办结后,长清区院针对近年非法采矿行为多发的情形,排查监管漏洞,向当地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当地政府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摸底排查各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矿产资源区域定期进行巡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有效保护了矿产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推进刑事、民事“双责同追”,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注重跟进监督判决执行情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强化释法说理,引导鼓励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确保受损公益及时有效修复。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检察履职促进综合治理。

  五、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水体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查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运用专家意见厘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综合全案对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依法对侵权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加大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

  【基本案情】

  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2021年3月,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S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和溶液,直接倾倒至H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经第三方检验检测和行政机关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调查和诉讼】

  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邑市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院在调查核实中,全面收集完善非法排污数量、公共利益受侵害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损害损失等方面证据。针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已被处置完毕的事实,进一步围绕受污染水体修复问题、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查清事实,补充证据。与生态环境部门充分沟通,对王氏义沟水体水质进行鉴定,委托专家对本案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意见。最终查明,李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尽管流动的水体具备自清功能,但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本案的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永久性损害,适用虚拟治理成本计算,认定因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471024元。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污水处理厂承包经营人,明知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故意依托污水处理企业承揽业务,违规处置危险废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且长期多次通过雨污管道向王氏义沟大量排放危险废物,客观上造成了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王氏义沟作为昌邑市城市雨污分流中的一条支线,最终通过堤河流入渤海,李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不但损害了沿途的生态环境,更造成了海洋生态永久性破坏,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和公共利益受损客观事实,确定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的同时,综合刑事责任中并处罚金刑等罚没情形,宜提出1.5倍惩罚性赔偿诉求。

  经公告后,2022年9月6日,昌邑市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471024元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1.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6536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2月16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目前,生态损害赔偿款合计117756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针对通过雨污管道长期多次向河道违规排放危险废物溶液,并最终流入渤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检察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规定,除了诉请被告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的补偿性费用外,还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求,并采用“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引入专家意见进行论证,以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有效发挥了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为正确适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六、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诉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非法采砂

  【要旨】

  针对涉黑犯罪集团内多人有组织地在南四湖流域盗采湖砂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结合现场调查和专家鉴定评估,对损害后果作出客观准确评估,依法全面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有力打击地区非法采砂行为,保护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张某、林某等人(均已判刑)通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非法盗采、水上加油、水上运输、岸上分销的盗采湖砂黑色产业“一条龙”。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以合伙或者独自投资的形式购买采砂船,加入该组织,在上述水域非法采砂,破坏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影响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威胁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月5日,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微山县院)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发现在张某、林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案中,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作为案件证人出现在案件中,未被追究非法采砂的法律责任,建议刑事检察部门向侦查机关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依法进行追诉。2022年6月26日,微山县公安局将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19人移送微山县院审查起诉,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开展阅卷、调查、审查等工作。

  因犯罪组织采用“采运分离”“即采即卖”的方式实施犯罪,为准确认定公益损害事实,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沟通,以船为单位区分案件,既可明确每条船造成的损失,确定以合伙形式投资的船主的连带责任,同时保证了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一致。最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案19人。

  2022年6月29日,微山县院委托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鉴定评估,认定该案非法采砂行为造成南四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91万余元。南四湖平均水深1.5米,实施修复技术不科学会导致水域附近京杭运河航道的拥堵。专家建议非法采砂同类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集中统筹使用,待累积到一定金额后,再根据实际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2022年8月22日,微山县院在依法公告后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马某祥、董某、张某福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1万余元。

  2022年9月26日,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生态环境修复费全部缴纳至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2022年12月,微山县院向财政局申请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等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参照系统修复、整体保护、综合治理的环境资源空间保护模式,采取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在沿湖湿地水岸坡,栽种柳树200株、万年青100株,利用植物根系加固湖岸,并在南四湖水域投放鱼苗30万尾,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典型意义】

  南四湖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输水通道和调蓄湖泊,战略地位十分重要。非法开采湖砂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更对湖泊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准确认定生态损害,并结合实际推动开展替代性修复,助力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七、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城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替代性修复

  【要旨】

  针对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启动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线索移送、联合听证等方式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督促政府多部门协同履职,有效推动案件办理。同时,对受损环境难以直接修复的,通过补植复绿方式在修复示范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有效保护受损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高某宝、张某连、高某甲等3人明知王某城等12人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仍委托其非法收购51家机动车维修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王某城等人将收购的废机油分别运输至济南、德州辖区内6个县(区),贮存在自制油罐中,其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废机油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0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齐河县院)在办理王某城等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城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2年10月2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因该案污染地点涉及济南市和德州市多个县(区),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州市院)根据《黄河流域(山东)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实施办法》,启动跨区域检察协作配合机制,与济南市检察机关召开协作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得到了济南市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德州市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凝聚办案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关键证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贮存油罐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废机油属于具有毒性、易燃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以及鉴定费共计170万余元。

  本案中非法销售废机油的51名个体工商户刑事部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齐河县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便于执行,提高环境修复效率,节约诉讼成本,2023年2月23日,齐河县院对非法委托收购废机油的高某宝等3人、非法收购废机油的王某城等12人和51名个体工商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人员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170万余元。2023年4月12日,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组织调解,各被告与齐河县院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当日各被告与生态环境修复公司签订修复协议,委托其处置危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将170万余元全部缴纳至专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存账户,待修复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予以支付。

  为进一步推动跨区域污染现场修复治理工作有序进行,2023年4月19日,德州市院邀请生态环境专家、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代表共7人担任听证员,对污染现场修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方案编制、危废处置、修复评估等项目的时间安排、各方义务进行公开听证,确定了直接修复为主、替代性修复为补充的总体修复原则。为确保替代性修复方案更科学合理有效地弥补受损环境,2023年4月28日,德州市院组织召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专家咨询会,邀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共同参加。经征求专家意见,最终明确除济南一污染地块因拆迁无法原位修复采取异地修复外,其余污染现场均采用原位修复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另对无法直接修复的环境功能性损失,通过补植复绿方式在修复示范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恢复受损环境。

  修复过程中,德州市院会同济南市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益诉讼志愿者对修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截至目前,德州市辖区内修复工作及在修复示范基地开展的替代性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经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意义】

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存在环境污染严重、共同侵权人多、环境修复地点多等特征,为此,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域协作优势,横向联动,一体推进,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移送案件线索,共同推动跨区域污染现场修复治理工作有序进行。办案过程中,通过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和专家学者等意见,对公益损害修复情况、办案成效等进行综合评估,有利于形成共识,提升公益保护实效。对受损环境难以直接修复的,通过补植复绿方式在修复示范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更科学合理弥补修复受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dxal/202306/t20230605_4339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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