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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雪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大检察官谈高质效履职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顾雪飞

  

  目  次

  一、聚焦全局视野,把握时代脉动,锚定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历史方位

  二、聚焦中枢定位,把握核心要求,厘清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三、聚焦改革创新,把握系统思维,构建纵横一体的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立体格局

  四、聚焦“管好管理”,把握导向引领,保障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落地落实

  

  摘 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检察工作的高质量、现代化离不开高质量、现代化的案件管理。加强新时代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检察业务工作中枢定位,以推进职能建设现代化为目标,从理念、体系、机制、手段四维进行立体化、系统性重构,构建纵横一体的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格局,以全方位保障促进“管好管理”落实,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管理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检察工作的高质量、现代化离不开高质量、现代化的案件管理。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案件管理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中枢作用发挥不充分,案件管理跟不上、不适应案件办理等问题凸显。而积极适应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势在必行,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推进职能建设现代化为目标,立足检察业务工作中枢定位,对案件管理职能进行立体化、系统性重构,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管理保障。

  

  一、聚焦全局视野,把握时代脉动,锚定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历史方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加强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主动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全局中锚定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历史方位,思考和谋划发展的方法和路径。

  

  (一)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是回应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有了更高的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门强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部制约监督、规范检察权运行的重要保障。“最高检党组在研究案件管理工作时强调,实现新时代检察职能建设,案件管理系于不止一半。检察案件管理工作只能加强、健全和完善,这是方向,是永无止境的。”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要有“国之大者”的更高站位和“检之要事”的更广视野,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和精准分析研判,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每位检察官自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办案中守牢司法为民的“初心”和司法公正的“核心”;通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拓展检察外部监督,规范检察权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是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依法全面履职、更好履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目标所向。“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犹如检察业务工作的‘车之双轮’‘鸟之双翼’,越强调案件办理,就越要重视案件管理。”没有案件管理约束的案件办理,犹如被“释放出笼”的权力。因此,二者要“两手抓”“两手硬”,以科学管理促进提升办案质效。当前,案件管理职能与改革之初相比,呈螺旋上升、逐渐拓展之势,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不够到位,业务指导、业务评价、外部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队伍素能跟不上、基层基础薄弱等问题制约长远发展,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问题的根源在于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发展还不足,要主动融入和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大局,积极回应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案件管理理念、体系、机制、手段现代化,与检察工作现代化同频共振。

  

  (三)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是巩固深化检察业务工作中枢定位的必由之路

  

  案件管理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外接人民群众和其他政法机关、内连各个检察业务部门,上接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领导、下连下级检察机关和一线检察官,作用十分重要。当前,案件管理部门在融合业务部门的管理上,统筹、配合还不够,尚未全面形成共同发现、解决业务运行问题的管理合力;在对接其他部门的管理上,与政工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有效衔接不足,管“案”与管“人”没有全面实现聚合效应等。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要紧紧围绕业务工作中枢定位,立足大视野、大格局,贯通上下左右、有效联络各方,推动案件管理工作从局部管理向系统管理、从直线型管理向立体型管理、从个案管理向业务治理提升。要从检察长视角统筹、布局案件管理职能,宏观牵引业务整体发展,微观严格把控个案质效,上下贯通、一体联动,落实好院党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业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助推检察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是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除了不同环节办案之间的配合制约外,管理的配合制约同等重要。实践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单打独斗多、联合作战少的现象,与党委政法委、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还没有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衔接配合机制。司法管理中各政法单位之间长期存在业务系统屏障、数据标准差异、考评指标互斥、跨部门办案协同难等问题,影响管理现代化建设质效。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应当坚持“走出去”,主动加强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公安机关法制、法院审判管理等其他部门管理的对接衔接,主动融入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发挥检察监督中间环节作用,共同推动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治理。同时,充分吸收借鉴各相关单位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以外部管理促质量提升。

  

  二、聚焦中枢定位,把握核心要求,厘清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贯穿“讲政治与强业务有机统一”,深化业务中枢定位,从理念、体系、机制、手段四维,厘清职能建设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一)贯穿“讲政治与强业务有机统一”主线

  

  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引领推动检察业务工作主动融入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使命。引领业务发展方向,树立“重质效、稳规模、强监督、促公正”的工作导向,构建科学的业务分析、评价体系,推动落实院党组、检察长既定目标,促进检察业务工作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好中枢作用,统筹落实好检察长、检委会对业务管理的要求,融合业务部门管理,对接其他相关管理,促进整个业务管理体系高效运转。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建立以案件办理全过程为对象的质量管控体系,事前流程监控、事后评查评定、全域数据治理,强化源头管控,促进规范司法。通过检察听证、人民监督员、案件信息公开等职能,加强释法说理,推进诉源治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更新现代化案件管理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深化“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等检察理念,落实科学管理、能动管理、智能管理要求,与时俱进,形成加强管理的行动自觉。

  

  一是树立“大管理”理念。案件管理是全院性工作,包含检察长、检委会、业务部门管理及办案检察官自我管理等,案件管理部门不能“包打天下”,应着力构建以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宏观业务管理为统领,以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自我管理为基础,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业务工作中枢,以政工人事、检务督察等部门综合管理为支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层级管理体系,实现对司法办案活动的有效监管。

  

  二是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案件管理应审视检察业务宏观运行态势,跳出“案管”看“检察”,跳出“检察”看“大局”,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三是树立正确监管、服务理念。注重换位思考,理顺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把监督作为服务的引领,把服务作为监督的方式,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配合,善借检察长、检委会之力,优化监督策略方法,推动业务部门主动融入“大管理”,承担起自我管理主责,与专门管理形成合力。

  

  

  

  (三)健全立体化案件管理体系

  

  实践中,案件管理纵向发展不均衡,要改变“上下一般粗”的案管职责配置,基层检察机关重在发挥基础作用,市级检察机关重在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最高检和省级检察机关重在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四级检察机关各有侧重的职能布局。现代化的案件管理要充分依托检察一体化优势,整合管理资源,构建权责清晰、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案件管理工作格局,形成管理的聚合、放大效应。纵向角度,完善上下一体、各有侧重的工作体系。四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侧重点不同,应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工作重心,重点抓好分析研判、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数据监管等核心业务,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级,实现一体化接续监督、联动管理。横向角度,打造左右联动、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与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相互融合,强化协作配合,通过定期联席会议、业务研判会商、联合开展评查等,推动“大管理”落实。外部角度,构建多方参与、协作紧密的工作体系。落实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要求,横跨对接各政法单位的专门管理,强化不同诉讼环节的制约监督。同时,拓展代表委员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开听证等人民监督力量,共促管理质效提升。

  

  (四)构建闭环式案件管理机制

  

  当前,案件管理新职能叠加,对传统职能履职要求更高,要进行职能整合,构建全流程的监管、分析、评价体系,形成对院、对案、对人的管理闭环。宏观层面,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指挥棒”“风向标”作用,通过科学设置本地化指标,将党中央决策部署、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融入业务评价体系,定期针对指标适用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和评价,引导指标科学应用,强化对院整体业务的管理;中观层面,通过业务分析研判会商,将宏观层面的指标体系与微观层面的业务管控融合起来,借力检委会决策优势,搭建分析会商平台,检察长以“商”促“治”,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在会商中发现倾向性、趋势性问题,研判无罪等重点案件,助力检委会、业务部门精准指导,强化对案件的针对性治理;微观层面,深化个案质量管控,积极履行案件受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核查等职责,将业务分析研判中发现的异常数据纳入业务管控重点,将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形成从入口到出口,从个案监管到评价问责的全链条动态管理体系,压实质量、责任到人。

  

  

  

  (五)完善数字化管理手段

  

  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应勇检察长强调“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要积极推动案件管理向信息化、智能化要战斗力,助推提升管理效能。

  

  首先,实现监管智能化,完善智能化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数据核查系统,实现对全部案件智能检查、自动比对,简单问题静默式提示检察官整改,重大问题智能提醒案件管理部门介入核查,推动智能监管与人工监管有机结合。

  

  其次,实现分析可视化,以分析成果智能生成、办案效果智能评价为目标,研发应用实时、动态的分析研判系统,构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模型,可视化展示业务态势和办案质效,更优服务检察决策和社会治理。

  

  再次,实现评价实时化,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实时、动态监测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运行情况,强化对业务、对个案、对业绩的智能、精准监管。

  

  最后,实现跨部门办案协同,推进构建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实现与各政法单位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办案流程协同、单轨制运行,为多维度、宽领域管理夯实基础。

  

  三、聚焦改革创新,把握系统思维,构建纵横一体的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立体格局

  

  加强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创新要素、系统思维和实践伟力,以职能建设现代化为坐标,从纵向、横向、外部、内部四个层面进行立体化重塑,不断优化提升管理质效。

  

  (一)强化纵向一体化联动管理

  

  1.强化分层分级。基层检察机关是办案的主力,重在发挥主责作用,重点做好日常性、基础性工作,将业务数据监管、流程监控作为核心业务,从源头把数据搞精准、把程序抓规范,夯实上级检察机关管理基础;市级检察机关重在发挥主体作用,承上启下、督导落实,将分析研判、案件评查作为核心业务,统筹推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开展,破解同级监管和反管理难题;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重在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全局谋划、整体协调,将分析研判会商、宏观管理统筹指导、健全完善科学的业务评价体系和智慧案管顶层设计作为核心业务,加强对下督导指导,推动案件管理有效落实。同时,应实行清单化、项目式管理,对不同层级需要完成的事项、完成时限、工作质量、备案审查等进行制度化明确,提高可操作性,压实层级责任。

  

  2.强化业务组织。上级检察机关针对重大专项监管活动、重点分析研判等业务管理工作,应统一调用辖区资源,上下一体合力推进,破解基层基础薄弱、队伍素能不足等难题。比如,在案件评查、流程监管上可以组织辖区内的检察官统一评查(监管),亦可指定异地交叉评查(监管)。在业务分析研判和课题研究等工作上,可组成工作专班,统一组织实施,或采取“派单式”“约稿制”,集聚不同层级智慧,发挥集体作战优势,形成高质量成果。下级检察机关有业务管理需求时,可逐级向上提出申请,由上级检察机关选派人员实地穿透式协助开展工作,发挥上对下督导指导优势。同时,要厘清参与一体化监管的职权和责任,推动业务组织更加规范、有序,避免权责不明产生监管失位、混乱。

  

  3.强化提级监管。同级监督是个难题,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在分级分层、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对重点监督事项上提一级管控,增强一体化监管质效。下级检察机关对同级监督未能纠正、需要接续监督的,或者本级监督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可报上级检察机关统筹开展,借助上级检察机关力量,增强监督刚性。比如,上级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数据分析会商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数据变化异常、问题突出的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说明情况。对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流程监控问题,由上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和业务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重点案件开展评查,在下级检察机关自评基础上,上级检察机关要组织复核,监督检验评查质量。

  

  4.严格压实责任。建立一体化业绩考核工作机制,将下级检察机关派员参与上级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活动的质和量,纳入对该院业务考核评价和检察人员业绩考核,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作出负面评价,强化对参与管理的激励和惩戒,倒逼真监督、真负责。比如,对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安排,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的人员,上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参与评查数量、质量作出鉴定评价,会同政工部门纳入对下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评价和评查人员业绩考核。对严重不负责任,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被上级检察机关改变评查等次,评定为瑕疵或不合格案件的,应当对评查人员作出负面评价,并将追责问责有关线索抄送检务督察部门。

  

  

  

  (二)优化横向系统化协同管理

  

  1.优化管理分工。案件是体现法律监督质效的检察产品。业务部门是案件的“生产者”,办案检察官自我质量管理是第一责任,要把着力点放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上,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件管理部门是专责管理的“质检员”,其职责要聚焦在案件质效的评价上,引领好业务发展方向,控制好每一个案件质量,确保“合格产品”出厂,并对整体质量提出改进建议。检察长、检委会作为领导者,对全院的案件质量负责,其决策管理应聚焦宏观的业务态势把握和规范司法研究,确保检察业务正确导向和发展方向。政工部门、检务督察等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侧重对人的有效配置和监管,形成管理保障合力。要注意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不能重办理、轻管理,将业务评价、办案质量、数据质量问题全部归咎于案件管理部门,而忽视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主体责任。

  

  2.优化自我管理。健全完善四级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办案职权清单、责任清单,健全司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打造司法办案全过程、全环节的责任链条。进一步强化对办案工作的内部制约和流程监督,完善各个办案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团队内部的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把关作用。落实好业务部门、办案检察官自我管理责任,自觉开展各类案件管理活动,守好“第一道防线”。严格落实“关键少数”监督责任,细化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责,明确对重点案件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现机制和监管方式,确保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3.优化管理协作。进一步明确案件管理部门是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业务管理的专门机构,统筹推进专门管理和自我管理有机结合。一是对接决策层的管理。通过业务分析会商、会商意见督办等宏观管理方式,牵头抓总、统筹落实好院党组、检察长、检委会对业务发展的部署要求。二是对接业务部门的管理。对评价指标升降、异常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服务业务决策指导。对指标畸高畸低的地区及时分析研判、检查抽查,联合业务部门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反管理治理。三是对接检务督察部门的管理。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移送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案件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管理等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将办案质量与追责惩戒挂钩,形成齐抓共管的震慑效果。四是对接政工部门的管理。立足指标科学化职责,会同政工部门、业务部门科学设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核指标,精准评价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融入监管问题整改,作为奖惩参考依据,倒逼检察官办案求极致。

  

  (三)推动外部监督管理有机衔接

  

  1.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制约。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部署要求,主动接受党委政法委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送法律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借力推动一体治理,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紧紧围绕各政法部门之间的制约监督职责,积极推动案件受理、繁简分流、电子卷宗标准、数据共享校验等会签工作意见,加强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积极推动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促进办案系统对接交换、数据自动推送和资源共享共用,健全考核评价指标的通报机制,重点关注考核指标互斥等情形,及时研究加以解决;健全定期联席会议、执法司法大检查、联合开展案件评查、业务质量分析通报等协作机制,加强不同环节办案质量的联合治理。

  

  2.强化人民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检察听证工作、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要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价值作用,选取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治教育和正面宣传意义的案件开展听证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将释法说理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推动检察办案法、理、情有机统一。搭建当事人、律师对检察官办案评价平台,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全程、动态监督和综合评价,健全问题核查、纠正和反馈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全面、全程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加强案件管理自身职能整合

  

  1.精简优化职能。以“去事务化”“聚核心化”为导向,围绕主责主业进行职能整合。一是外移法。案件管理部门要聚焦业务分析、案件评查、流程监控、法律监督线索管理等体现管理价值的核心业务,对业务属性较弱且耗费人力较多的一些工作,可转划由相关部门承担。二是内分法。在内部进行二次优化,根据案件管理职能之间的逻辑关系,合理划分岗位类型,构建不同分工的专业化团队,如设置分析决策、业务监管、综合管理、服务办案等岗位类别,以职责履行专业化推动管理向更深层次、更高质效迈进。同时,通过匹配购买外包服务、智能化等手段,解放人力。通过专业化整合,让检察官集中精力、深耕管理,避免陷于事务性工作,淡化业务工作中枢定位。

  

  2.规范业务标准。深入推行案件管理履职标准化,规范监管权责、内容和程序等要求,厘清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检务督察等部门的职能边界。以标准化的制度要求,强化各类管理主体职责履行,加强自我管理与专门管理的衔接配合。围绕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完善“四大检察”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让各项管理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推行人力保障标准化、基础设施标准化、业务评价标准化和服务提供标准化,着力解决案件管理人员资源配置不到位、案件管理尺度执行不一等问题。推动标准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将制度“软要求”内嵌为系统“硬约束”,促进案件管理更加规范、精准、精细、专业。

  

  3.推进职能融合。案件管理各项职能相辅相成、内在统一,不能各自为政、割裂看待。要完善各项职能之间的融合发展机制,实现一体推进、成果共享、管理互通。比如,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升降异常、数据波动,倒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通过启动案件评查及时核查纠正、作出客观评价。流程监控与案件评查是事前、事后的两个监管环节,要双向衔接、相互促进。比如,定期对流程监控多发性、易发性问题归类分析,为开展评查关注同类程序性问题提供参考。对案件评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类案,深入分析研判,将程序性不规范问题回流作为加强流程监控的重点,将影响指标的重大类案问题作为专项业务态势分析研判方向,等等。要将各项案件管理成果充分运用到对下业务评价和检察官业绩考核中去,实现不同监管环节结果运用的有效衔接和高效流转,对办案质效进行闭环管理。

  

  四、聚焦“管好管理”,把握导向引领,保障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落地落实

  

  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依法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案件管理是检察长的“第三只眼睛”,抓住案件管理就相当于抓住了检察业务工作的“牛鼻子”。实现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化目标,必须多角度、全方位保障“管好管理”落实。

  

  (一)决策层支持是关键

  

  案件管理涉及全局,统筹掣肘多,协调难度大,决策层支持尤为关键。一要思想上重视。各级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充分认识案件管理的中枢作用,将其与案件办理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重视管理结果运用,及时表彰激励好经验、做法和案事例,及时惩戒问责重大办案质量问题,让管理落到实处。

  

  二要行动上支持。切实把案件管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履职;分管检察长要真抓真管,亲自研究重大问题,帮助协调重大事项;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全力支持、配合各项管理工作和要求。

  

  三要政策上倾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本院检委会委员,对重大业务工作、决策、重大案件等提出意见,让管理更有分量。充分借鉴办公室督办职能,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对业务工作的督办权,增强管理刚性。

  

  四要考核上保障。为应对同级监管难题,在制定考核政策时,完善由院党组或检察长根据职能发挥决定案件管理部门考核等次机制,或对考核中被监督部门的评议结果科学分析、正确运用,解决案件管理部门后顾之忧。

  

  (二)指标化主导是保障

  

  分析研判和业务考评是案件管理部门的核心业务,是服务科学决策、院党组和检察长最重要的方式,要积极赋予其主导业务指标的管理职权,精准服务决策和业务指导。一方面,主导构建科学的业务评价体系。明确由案件管理部门统筹对下级检察机关业务评价工作,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为基础,加强调查研究,形成契合本地实际、共识度更高的业务工作评价体系,从制度机制上引导树牢正确政绩观,引领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

  

  另一方面,主导强化“管好管理”指标运用。深入落实最高检案件管理评价指标,坚持“总量严格控制”的总原则,严格贯彻让基层“不为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的要求,积极探索本地化案件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指标标准,纳入对下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评价“基本盘”,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发挥正面导向作用。以信息化为基础,探索实现案件管理指标化全覆盖、可视化管理,完善“管好管理”手段方法。

  

  

  

  (三)数字化管理是支撑

  

  推进案件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化,加强智慧案管建设是顺应时代要求、破解工作难题的重要路径。一是抓顶层设计,防止重复建设。数字化的案件管理应用系统,应当由最高检、省级检察院统筹,实现“一建多用”。要本着“全面统筹、急用先建、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先解决需求较为迫切的监管智能化、分析可视化等功能,在项目申报、审批以及资金投入上给予案件管理部门充分保障。

  

  二是抓统筹融合,避免建用分离。业务信息化统筹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与信息技术部门“两张皮”“两条腿”现象较为突出,应积极推动管理与技术的有机整合、深度融合,明确由案件管理部门统筹信息技术部门,破除数字化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是抓实用管用,杜绝华而不实。真正体现用户导向,实现规则全面、结果精准、界面友好、功能完善,推动案件管理应用系统成为管理人员、办案人员的智辅工具,切实提升系统实际应用效果。

  

  (四)专业化能力是基础

  

  案件管理部门检察官不在办案一线,监督底气不足、管理能力恐慌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对此,一是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完善以提升管理能力为主线的岗位练兵长效机制,从事案件管理的检察官应当适当办理“四大检察”类型案件,动态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办案要求,熟悉检察业务,真正实现内行管理。

  

  二是善借“外力”。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挂职交流干部,推进相互借鉴学习。建立案件管理部门检察官和业务部门检察官轮岗制度,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多岗锻炼,努力做检察业务的“全科医生”、管理领域的“专科医生”。

  

  三是加强一体化培育。上级检察机关要建立辖区内案件管理人才库,推行跟班学习、岗位轮训、结对帮教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五)队伍建设是根本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管好管理,首要当选好人、稳住心、留住人。一是配齐配强人员。确保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由检察官担任全覆盖,合理配置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为全面发挥中枢作用夯实基础。优化搭配队伍结构,统筹考虑年龄层次、业务经历等,推动统计分析、案件评查等重要岗位专职化。

  

  二是拓宽发展渠道。充分考虑案件管理工作特性,完善案件管理部门检察官晋级晋职、检察官助理入额机制,避免因晋升渠道狭窄而留不住人。

  

  三是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尽量避免案件管理人员成才就调离、入额就调离、频繁流动,造成人才断档,尤其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形成合理梯队,筑牢可持续发展基础。

  

  四是注重激励引导。积极开展案件管理理论研究活动,纳入对院、对人的考核评价,推动实践经验做法衍化上升为制度、理论成果。大力培育案件管理业务标兵、专家,挖掘、选树先进典型,以榜样引领发展、激发动力。

  

  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推进检察案件管理职能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6期)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ljyw/bwtt/202310/t20231009_4428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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