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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刑法规制的一体化展开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该书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从立法、司法、案件调查、证据运用等方面,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问题展开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诸多理论观点和研究亮点。

  

  王志祥

  □对于海上交通事故如何进行刑法规制,如何平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对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大考验。该书深化了对海上交通事故刑事归责机制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路径,对于完善我国海事领域的刑事法律体系、确保海上交通安全与秩序、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航海是勇敢者的事业。海员群体不仅肩负着辛苦与孤独的日常工作,更承受着风高浪急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因而,对于海上交通事故如何进行刑法规制,如何平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对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大考验。在我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是涉海法学研究的重镇。近年来,由该院敦宁教授领衔的刑事法学团队一直致力于对海上交通犯罪的研究,并推出了《惩罚与保障:海上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研究》一书。该书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从立法、司法、案件调查、证据运用等方面,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问题展开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诸多理论观点和研究亮点。

  其一,为海上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构建了精细化的理论模型。该书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现有海上交通肇事案的司法判例,认为当下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呈现形式化的特点,比如,简单套用陆地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机械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而未能考虑到海上航行特有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为此,该书运用最新的刑法教义学知识,明确指出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不法判断的实质化与个别化问题,区分了该类犯罪中的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和责任减免事由,并确立了共同犯罪的归责标准和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总体来看,这些理论设计都指向一个最终目标,即合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协调化。

  其二,为海上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提供了可行性规则。在海上航行的特殊环境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种因素,如船员的操作技能、疲劳状况,船长的指挥决策,船舶的设备状态,天气与海况,船舶公司的安全管理政策,等等。因而,海上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常常表现为复杂、多元的因果交叉现象。在此情况下,为了准确辨明交通事故发生与船员违章驾驶的因果关联程度,该书充分借鉴了德国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理论,并提出了相应的认定规则。同时,该书还从证据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可采性和证明力评价问题,从而厘清了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关系。

  其三,妥善解决了海上交通事故中“致人失踪”的罪名适用问题。相较于陆地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致人失踪”的现象。该书认为,由于“致人失踪”并不能完全排除落水人员存活的可能性,所以,不能将其直接解释为交通肇事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如果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将“致人失踪”作为量刑情节加以对待;而如果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将“致人失踪”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加以对待,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对全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这一主张兼顾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较为妥当的。

  其四,合理解决了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海上的船舶驾驶与陆地上的机动车驾驶不同,其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团队协作的体现,所涉人员涵盖船员、船长、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多个主体。因而,在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就究竟需要追究何种主体或哪些主体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便需要认真加以辨别。为合理解决这一问题,该书引入了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以实现对关联性责任主体的部分排除。例如,若船舶驾驶员依据对船长合法合理的信赖,执行船长发出的驾驶指令,尽管最终不幸酿成交通事故,船舶驾驶员可免予承担刑事责任,该责任应由作出错误决策的船长予以承担。

  其五,进一步提出了设置“海上航行安全事故罪”的立法建议。该书认为,虽然从解释学层面可以部分解决海上交通肇事犯罪的合理适用问题,但将海上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一并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与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不相吻合,因而也不能彻底解决相关问题。为此,该书提出,未来的刑法立法应当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类型化分割,并独立设置“海上航行安全事故罪”。在具体的设置形式上,既要关注海上交通事故的特殊性,也要注意整体罪刑体系的协调性。同时,在设置该罪之后,亦需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对其入罪条件和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总体来看,该书深化了对海上交通事故刑事归责机制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路径,对于完善我国海事领域的刑事法律体系、确保海上交通安全与秩序、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该书也存在一定的缺憾,如对船舶人工智能的运用及其对刑事归责的影响尚未展开全面研究。当然,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刑法规制本身就是一项理论和技术相交叉的宏大课题,对此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可以预见,在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双重驱动下,我国的海上交通运输必然会呈现出更加繁荣和活跃的发展态势。因此,如何为海上交通运输提供有力的刑事保障,亟需展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25_652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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