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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编者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已经出现线上线下相互交织的新形态。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网络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精准打击网络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本期“观点·案例”邀请法学专家和检察官以最高检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为研讨蓝本,深挖该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类案办案经验,以期进一步展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价值,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敬请关注。

  

  

  刘艳红

  对性侵、伤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

  

  吕晓华

  应对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开展源头治理,通过法治教育、净化网络环境、网络监管等途径切断犯罪诱因。

  

  朱长城

  “线上猥亵”和“线下强奸”并罚规则的确立,是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的一次重大进步。

  

  有效维护网络秩序 推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

  刘艳红

  “通过立法鼓励、推动、引导互联网安全意识教育与互联网行业自律,使之与互联网法律规制有机结合起来,打破行政法、民商法和刑事法的界限,建构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泛生态圈。”

  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各种诱惑,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从事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成为各类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在网络时代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基于这样的背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将“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00号至第204号)作为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彰显的总体原则

  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性侵、伤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完全体现了最高检工作报告的精神。

  在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例第200号)中,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行为后,又利用线上猥亵获得的私密照片、视频要挟被害人,实施线下强奸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两个独立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上述案件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的认定,猥亵的常见情形是在同一物理空间的身体接触,具有肢体接触性。由于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儿童的性自主权,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行为人观看的行为当然侵犯了这一保护法益,构成猥亵儿童罪。面对网络时代的新环境,只有合理解释“猥亵”的概念,才能避免造成刑法处罚漏洞,以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该案件的定性是完全正确的。

  相反,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则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原则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具体而言,在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检例第201号)中,检察机关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对涉罪未成年人及时开展补充社会调查,从个体、家庭、成长经历、帮教条件、社会交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分类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大的,依法提起公诉;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知行为存在偏差需要矫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设置考察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只对赵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

  惩治网络犯罪应注重社会综合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多元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基于这样的立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作为最后手段,将互联网安全上升到社会综合治理层面,通过立法鼓励、推动、引导互联网安全意识教育与互联网行业自律,使之与互联网法律规制有机结合起来,打破行政法、民事法和刑事法的界限,建构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泛生态圈。

  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同样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网络犯罪社会治理的重视。例如,对于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例第202号),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在校学生涉嫌电信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形成了专题报告报送地方党委、政府,并与区工信和科技局、教育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联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批量开卡以及短期内反复开卡、注销、补卡等高风险情形的有效管理;推动区工信和科技局出台《电话卡办理程序规范指引》,明确低龄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在场并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入网。在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检例第204号)中,检察机关进一步会同区网信办等单位制定了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分类处置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上海市检察院梳理全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件办理情况,与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建立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风险识别清单》等文件,细化执法规范和标准。从中可以明显看出,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这些措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准确认定

  自2020年国务院开展“断卡”专项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的司法适用呈现出急速扩张的趋势。为了有效防止帮信罪成为新的口袋罪,有必要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教义学的实质限缩解释,以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涉及帮信罪的认定问题,可做深入剖析。

  在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检例第203号)中主要涉及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限定为“明确知道”,如果将“明知”扩张解释为“应当知道”则明显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因为“应当知道”意味着行为人实际上不知道,将“应当知道”解读为“明知”有违行为人的真实意志,混淆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但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的认定结论是正确的,应予肯定。理由在于,李某某的同学已经向其明确提出,“需要将网络赌博平台上汇集的充值资金,使用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如果愿意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就可以分钱”,并给其看了该赌博平台应用程序的截图。李某某也采取了变更转账地点的方式规避调查,在分钱后,也是因“感觉容易出事”而未参与。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本案中的转账行为呈现出短时间、高频率、大金额的异常特征,与日常生活开支场景毫无混同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李某某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总之,各地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如果经全案证据审查,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上游交易是否系犯罪活动,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缺乏明确认识,即使在客观上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并因此获利,也不能认定为构成帮信罪。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网络诈骗案件须注重分层处理与源头治理

  □分层处理 □分级干预 □精准帮教 □标本兼治

  吕晓华

  “依托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涉及未成年人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早期干预、线索移送等相互联结的数据模型,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强化预防措施,推动建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溯源治理’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路径。”

  如何高质效办理涉众型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有效治理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最高检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检例第201号),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有效开展源头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办理未成年人涉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有重要的实务指导作用。

  一是对未成年人涉众网络诈骗犯罪,应当注重分层处理。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任职、涉案金额等情况,区分不同层次,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处理。除了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实施依法定罪外,还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两个层面给予精准、适当量刑。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打击,但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分类处理、分层移送。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关系层级复杂,危害较大。检察机关利用检警协作工作机制,推动双方理念上“同心”,行动上“勠力”,工作上“合拍”。检察机关对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介入引导侦查,将庭审标准向前端传导,提出全面收集证据,从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和参与次数、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等客观方面查清事实。检警双方就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涉案情节,综合判定涉案人员主观违法性认识,依法分类处置达成共识,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对何某某等491名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赵某某等68名涉案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检警形成工作合力,提升了案件办理的精准度。

  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宽容不纵容。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

  检察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开展分级干预、精准帮教。对罪错未成年人设置轻重有别、各有侧重的阶梯式处遇措施,能够对罪错轻重程度有别、个体情况不同的未成年人适用最匹配的干预方式,实现最大限度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最终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大的赵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知行为存在偏差需要矫正的王某某等12人设置考察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许某某等41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依托区少年司法一体化观护机制,公检法司等机关形成合力,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帮教。委托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对严重行为偏差或存在心理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家庭教育指导、帮扶救助等工作,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应当加强源头治理,注重标本兼治。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隐匿性、沉溺性,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容易被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利用,落入互联网陷阱,成为网络诈骗的犯罪人或被害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开展源头治理,通过法治教育、净化网络环境、网络监管等途径切断犯罪诱因。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存在手段隐蔽、信息不畅、职能耦合不够等防治难题。检察机关应依托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加强与公安、教育、民政等涉及未成年人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早期干预、线索移送、跟踪帮教、权益保障等相互联结的数据模型,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强化预防措施,推动建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源头治理”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路径。在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中,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检察机关会商公安、民政、卫健、教育等职能部门,打破数据壁垒,形成涵盖酒吧、网吧、旅馆等场所的数据库,通过内嵌于平台的算法和数据模型,发现异常人员和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推送预警,实现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行为早发现、早介入、早阻断,形成部门协作、数据融通、智能分析、精准预警、高效处理的未成年人数字保护新格局。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确立并罚规则 强化多元保护

  通过数罪并罚,加大处罚力度,更加有效地阻止线上犯罪向线下犯罪延伸

  朱长城

  “加强对交友软件使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是解决网络侵害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可联合公安机关网警部门,针对交友软件公司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交友软件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对聊天内容进行及时有效监控,增加验证机制。”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在最高检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中,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下称隋某某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线上“隔空猥亵”后,又实施线下犯罪的案例,此案件的办理为检察机关处理此类型案件提供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指引。

  确立了“线上猥亵”和“线下强奸”并罚规则

  此案中检察机关认为,隔空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线上的猥亵行为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性欲望而进行的;而强奸行为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哄骗、威胁等方式将被害未成年人约至线下进行的,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奸主观目的,且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两种犯罪行为不仅具有空间上的独立性,在时间上也间隔了9天,可见,两种行为在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上均不相同,评价为两个独立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线上猥亵”和“线下强奸”并罚规则的确立,是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的一次重大进步。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后,进而实施了强奸行为。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递进性,如果仅把猥亵行为当作强奸行为的手段而不予惩处,就会纵容犯罪分子实施更严重的线下犯罪行为,这显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自最高检检例第43号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等同线下犯罪的规则开始,通过网络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严惩的对象。但在实践中,如何处理“线上猥亵”后利用猥亵产生的照片、视频等威胁未成年人进行线下强奸的行为仍存在一定争议。此次“线上猥亵”和“线下强奸”并罚规则的确立,通过数罪并罚,加大处罚力度,更加有效地阻止线上犯罪向线下犯罪延伸。

  融合履职与多元化保护相统一

  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法侵害,需要检察机关和多部门多点发力,形成共同给力的工作格局。隋某某案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采取了融合履职与多元化保护相统一的履职办案方式,值得推广完善。

  坚持融合履职,及时化解侵害。首先,要及时阻断网络侵害,将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最小化。本案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查清相关视频传播路径并固定证据后,将视频进行技术性删除,同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涉案视频进行源头删除和传播过程的完全阻断,有效避免涉案视频在线上扩散。其次,监督与保护并举,及时消除潜在影响。由于部分学生购买了被害人被侵害视频,存在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联合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开展法治教育,及时收缴和处理相关视频。同时,向学生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强化监护责任,通过知识引导和心理干预,提升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后,加强心理疏导,彻底驱散心中阴霾。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较为脆弱,检察机关及时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通过社区持续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并通过及时邀请其参观法治教育基地、开展互动式的心理沙盘治疗等活动,逐步修复其心理伤害。

  开展多元保护,做好溯源治理。首先,要加强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教育保护职能。本案犯罪嫌疑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猥亵、强奸、敲诈勒索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四种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为了提前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减少伤害,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的预防处置机制,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通过法治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定期为未成年人提供预防网络侵害的法律知识,有效减少侵害发生。其次,强化家长的保护主体责任。家长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手机上网内容、交友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对于未成年人的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合理使用网络空间。最后,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自主防范意识。结合本案检察机关办案效果看,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较差,以及家庭监护、学校教育和社会监管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对未成年人开展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并督促监管部门积极行使职责、履行义务,最大程度降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同时,联合家庭、学校及社会组织,建立并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构筑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

  丰富警检合作机制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了猥亵的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有效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重要支撑力量。

  推进未成年人警务机构实质化运行。针对司法实践中侦查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分散作战”问题,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警务机构,可增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效果,形成更为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体系,通过推动检警各层面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交机制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确保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警务机构实质化运行。

  协同提升案件证据收集能力。由于网络的智能性、隐蔽性、分散性等特征,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往往存在缺失线索、证据不足等特点。对此,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加强证据的搜集与固定,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加强针对交友软件的共同监管。网络性侵案件的主要犯罪工具是网络交友软件。加强对交友软件使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是解决网络侵害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要举措。为此,检察机关可联合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针对交友软件公司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交友软件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对聊天内容进行及时有效监控,对于敏感词汇、年龄差距较大的未成年人交友行为进行特殊监管,增加验证机制。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27_6530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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