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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镇: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疑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讯问中发现他表情异常

  贵州清镇: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疑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通过我儿子肖某斌的这个案件,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司法的温度,不管我儿子最后是否会被判刑,都非常感谢你们,我们也会尽最大努力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月12日,肖某才得知贵州省清镇市检察院对肖某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专程到检察院致谢。

  今年1月,肖某斌在微信上向一好友咨询贷款事宜,对方将其联系方式给了一名中介。该中介提出,要贷款得到广东省深圳市注册一家公司,到深圳的车费及食宿费用由中介负责,但贷款金额的22%作为中介提成。

  肖某斌根据中介的安排到了深圳,并将身份证提供给中介,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在该中介的带领下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U盾、POS机、银行卡,并绑定了一张电话卡,后肖某斌将上述物品交给中介使用。在深圳期间,肖某斌一直住在中介安排的酒店里,对方为其支付食宿费用共计2万多元。

  2月4日,家住清镇市的郭某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电信网络诈骗39.1万元。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郭某平曾向一名叫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5.6万元,后该笔款项被转入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又通过该账户转出。此外,公安机关调查还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流水金额高达550万余元。

  3月28日,肖某斌在深圳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肖某斌到案后供述了自己把银行卡等给他人使用并接受对方钱财的事实,但称不知道用于诈骗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出借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出借银行卡等交易方式明显异常或者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一般会被认定涉嫌“两卡”违法犯罪,即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月4日,公安机关以肖某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清镇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月9日,承办检察官在讯问时发现肖某斌的眼睛特别小、面部肌肉有些偏瘫,明显异于常人,认为其身体可能存在疾病,但肖某斌在多次讯问中均称自己没有疾病。为进一步核实肖某斌是否存在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检察官电话联系其父亲肖某才,了解到肖某斌智力存在问题。

  4月10日,肖某才到清镇市检察院详细说明了肖某斌的身体情况,并提交了相应证据。经核实,肖某斌出生后被医院诊断为苯丙酮尿症,且办理了智力残疾人证。

  因肖某斌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疑,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听取了被害人郭某平的意见后,4月11日,该院对肖某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记者丁艳红 通讯员黄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4/t20240430_653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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