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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从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看取证重点

发布时间:2024-04-27 来源: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比如,有的违纪行为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有的违纪行为以“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构成要件。实践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不仅需要认识到构成要件不同,也要在取证工作中把握住各自重点。笔者结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及取证要点

  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影响,但不需要实际上造成影响,即可认定构成违纪。比如,《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该条款是2023年《条例》修改的一个条款,将2018年《条例》中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后的条款规定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不是“确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不是“不必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是将影响的可能性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即虽然没有确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但只要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认定为构成违纪。

  除第九十九条之外,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等条款同样包含“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要件。对于此类违纪行为,要注重收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相关证据。以第九十九条为例,实践中要核实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要重点核实党员干部的借款对象是否系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执纪要求,党员干部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则可推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比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的干部与私营企业老板之间存在监管关系,私营企业老板是该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该干部向老板借用钱款,就可能影响其对私营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二、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及取证要点

  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仅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比如,《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该条款是2023年《条例》新增加的条款,按照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党员干部如果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仅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必须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才能认定为违纪。

  除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外,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条款同样要求具有危害结果。在核查此类违纪行为时,要注重收集与危害结果相关的证据。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表现为经济损失的,《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三、以“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及取证要点

  以“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是指只要完成《条例》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即可认定构成违纪。比如,《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包庇同案人员;(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按照该条款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串供、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即符合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无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便构成违纪。实践中,有同志认为,认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必须要对查办案件造成实质性影响。比如,党员干部被立案审查前与涉案人员串供,涉案人员在开始接受询问时便交代了串供事实,党员干部的对抗行为未对取证工作造成实际妨碍,因此不应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党员干部实施完毕对抗行为后已经侵害了这一主要客体,并已达到实行行为的完成形态,无论该行为是否对案件查办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后果,均不影响对该违纪行为的认定。

  除第六十三条之外,第五十三条、第八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款同样只要完成实行行为,便可认定构成违纪。如果党员干部在实行行为之外,还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则可将该后果或影响作为违纪情节在事实中予以表述,同时在量纪时将其作为酌定从重处分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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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gdjct.gd.gov.cn/zhyw/content/post_198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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