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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镜湖:补强证据依法惩治职场性侵犯罪 |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选粹

发布时间:2024-04-21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4月17日《检察日报》4版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选粹”栏目

  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强制猥亵案入选。今天,《检察日报》对该案例进行报道。

  原标题

  监控视频里找到有力证据

  芜湖镜湖:补强证据依法惩治职场性侵犯罪

  记者 史兆琨 见习记者 潘若曦

  一次本应充满期待的求职,却在他的“精心”安排下变了味。原本心仪的一次工作机会,却成为洪女士不愿提起的噩梦。

  案发

  求职过程中遭遇猥亵

  2023年7月,前往周某公司求职的洪女士在初步面试后,被周某带往一家医院联系业务。当天17时左右,周某让洪女士开车送他到某宾馆办理入住,并声称仍有业务需要继续商谈,让洪女士跟随他进入房间。

  然而,正当洪女士以为业务商谈已至尾声,准备离开时,周某却忽然抱住了她,还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周某便以知道她的老家住址和家庭情况,可以散播她生活作风有问题的谣言相威胁,还扬言称自己在圈内有一定影响力,如果洪女士不从,就让她以后难以在该行业立足。经过一番恐吓威胁,周某对洪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

  随后,洪女士强忍泪水离开了宾馆,并向男友诉说了事情经过。在男友的陪同下,洪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除了洪女士的陈述及其男友的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而周某也一直拒不认罪,辩称是洪女士为了获取更高的职位和薪资自愿与其到宾馆开房。为此,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应邀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证据

  调查核实印证被害人陈述真实性

  在案证据薄弱,周某又一口咬定是双方自愿,该案是否存在洪女士诬告陷害的可能性?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宾馆的监控视频和入住登记材料,并询问宾馆工作人员。

  “通过宾馆大堂和电梯的监控视频,我们发现,洪女士在跟随周某进入电梯后,二人始终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且洪女士将双手背在身后,举止得体。直至进入宾馆房间,二人都没有任何亲密的交流和肢体动作。通过常理推知,这与周某所说的‘洪女士自愿与其开房’不符。”该案承办人、镜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陈跃告诉记者。

  然而,仅仅推翻周某的辩解还不足以认定洪女士陈述的真实性,在逐帧对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时,洪女士离开房间后委屈不悦的面部表情引起了陈跃的注意。“根据洪女士的陈述,她在走出房间后特别想哭,但因想着要尽快离开就又忍住了。而洪女士委屈不悦的面部表情正好印证了这一说法。”陈跃进一步解释道,“这段监控反映出,洪女士被强制猥亵后害怕、委屈的心理状态。”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在回家途中,洪女士一边开车一边哭泣。这也进一步增强了陈跃的内心确信:“如果是诬告陷害,被害人不可能在回家路上还一直伪装。而且她也无法预知我们会调取道路监控,因此可以判断被害人的陈述是真实的。”

  定罪

  此种言语威胁应认定为“胁迫”

  在接受采访时,陈跃告诉记者:“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全面审查,我们认为周某利用招募女性职工过程中的地位优势、心理优势和环境优势,对洪女士进行言语胁迫,该行为对洪女士形成了心理强制作用,达到使其不敢反抗的程度,应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

  在作出周某的行为对洪女士形成心理强制作用的判断时,陈跃结合其对洪女士的询问调查过程作了补充:“我们还觉察到她的性格较为胆小怯懦,结合其事后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可以推断出洪女士在遭受周某的言语威胁和猥亵行为时,不敢作出及时有效的反抗。”

  2023年11月6日,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同时,承办检察官也持续对周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周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自愿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以求得洪女士的谅解。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镜湖区检察院还主动对洪女士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扶。日前,该案入选最高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不久前,陈跃对洪女士进行了回访,“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保护和帮助,我现在找到了一份文员的工作,生活也安定下来了。”电话里,洪女士对陈跃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404/t20240417_64218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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