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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深化高质效检察履职

发布时间:2024-04-2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不仅要在检察履职中自觉做到求真务实、担当实干,还要将其贯穿检察队伍建设全过程,使之成为检察人必备的精神状态、鲜明的履职特征。求真务实是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是检察人员通过事实和证据认识客观世界的思想基础。求真务实既是思想方法,又是工作方法:前者具有认识论意义,是指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保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后者具有实践论内涵,是指检察机关必须立足司法实践能动司法,努力实现履职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司法需求。“求”与“务”词性相同,“真”与“实”寓意相当,“求真”与“务实”相辅相成,体现出对揭示事实真相和事物本质的积极行动。简言之,求真务实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重实践、察实情、办实事、讲实效。

  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求“真”

  求,是指追求、坚持、尊重、遵循;“真”,是指真实、真相、真理。比如,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真象”即实相、本相,是指事物的本来面目。“真象”的反面是“假象”,“假象”是事物本质的一种歪曲表现。“真象”现多作“真相”,引申为事物的真实情况。寻找和查实案件事实真相,是司法活动的重点难点,也是司法行为的核心价值。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原则,在履职办案中努力达到证明标准要求的法律真实,尽力达到客观真实。求真是一种敢于担当、直面压力、追求真理的工作态度。检察机关要做到求“真”,就要坚守客观义务,秉持科学态度,查明真相,尊重事实。

  一是求良法善治之“真”。良法善治可以说是法治的另一种表达,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良好的法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全人类共同追求和向往的一种理想社会,寄寓着人们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规范社会关系的希望。法治的基本要求有二:一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检察机关要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为己任,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共同遵守。检察官与其说拥有检察权,毋宁说负有履行检察权的职责。检察权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检察官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保障良法善治,促进社会治理。

  二是求司法公正之“真”。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是最核心的司法理念,也是司法机关永恒的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平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使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检察官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严格履行案件审查职责。检察权是一种裁量判断权,裁量判断的基础是案件事实证据,认真审查案件既是检察官的法律义务,又是一项司法责任。检察官不能先入为主,不能预设立场,应恪守证据裁判主义,慎重冷静审查每一个事实和每一份证据,不偏不倚地看待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能够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确保基于案件事实证据提出的裁量判断更加符合司法逻辑,符合法律本义。另一方面,规范履行法律适用职责。法律适用绝非僵化地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而是一个最根本的司法实践应用问题。准确地选择法律,正确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必经阶段。

  三是求司法规律之“真”。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司法权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检察履职行为是一种超越追诉立场的特殊司法活动。检察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客观公正的司法判断。检察官的司法活动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规律,契合检察业务特征,按照依法独立、亲历、兼听和客观中立等司法规律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出司法判断,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更规范更有效地推进务“实”

  务,是指实施、谋划、行动;“实”,是指实在、实际、实干、实践。务实是一种不为虚名、只做实事、坚韧前行的工作作风,更是一种重视社会改造与发展的实践。检察机关要做到务“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立足工作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产生实际效果。

  一是务服务大局之“实”。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检察机关要把服务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服务大局必须要提出实实在在的举措,采取实实在在的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打击犯罪要兼顾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履行监督要统筹社会治理,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务为民司法之“实”。检察履职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设身群众处地,站稳人民立场,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要积极回应群众最关切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热点问题,重点保护妇女、老年人、农民工、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利益,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

  三是务制约监督之“实”。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务“实”就是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等。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强化办案流程监控,优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健全司法办案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而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加强检察长对检察官履职办案行为的监督管理这一专门监督尤显重要。监督管理是贯彻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检察长领导检察机关工作,保障检察权高质效运作的关键环节,且有利于规范检察权运行,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正确履职的应有之义,特别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审查案件中难以面面俱到,难免有所疏漏,而通过监督管理,可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弥补漏洞,切实提高和保障案件质量。办案责任制改革并非否认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权,而是要科学合理地区分划定检察长和检察官之间的权力边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督管理包括监督职责和管理职责两个方面。监督职责主要是审查把关,防止检察官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检察长应当严格履行权力清单和案件流程的规定,审查检察官应当报请审批的案件,适时纠正检察官不正确的意见和决定,预防检察权的误用或者滥用;如果认为检察官个人或者检察官办案组不适合办理某一案件的,可以更换检察官或者办案组。检察长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要清晰界定与检察官独立决定权的边界,主要是发挥站位高、功底深、经验足等优势对检察官办案活动进行指导和纠偏,既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也不能任由检察官滥用职权、违规办案,或者放任检察官怠于履职,将本应由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报请检察长审批,转移推卸司法责任。管理职责是指检察长要保障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实现检察资源配置最优化的重要手段,检察长要把专业过硬、经验丰富、业绩优秀的检察人员选配到员额检察官岗位上,配齐配足检察官助理,强化待遇保障,让检察官把能力精力集中在履职办案上;要确保检察官充分享有司法办案权,充分尊重检察官依法作出的判断决定,让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表现专业风采;要结合案件评查、业绩考核等工作机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履职行为。

  (作者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7_651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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