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勤廉风采 > 正文

持续监督确保罚当其过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推进行刑反向衔接的意义,不仅在于杜绝‘不刑不罚’,消除追责‘盲区’,还应当包括对后续行政处罚的监督。只有罚当其过、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4月1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古丈县默戎镇牛角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龙献文在听取古丈县检察院相关工作情况介绍时感慨道。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熊某在古丈县古罗大道通明山隧道附近4次盗窃道路绿化带内的景观植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60元。

  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古丈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该院依法对熊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处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该院对熊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熊某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书不能一发了之,检察官在跟进监督时发现,公安机关对熊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虽然熊某的盗窃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较重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熊某在案发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谅解,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既具有“情节较重”情形,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该院认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对熊某适用“减轻处罚”,即应当依法对其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幅度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随后,古丈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对熊某给予行政处罚。

  3月4日,古丈县检察院收到回复函,公安机关接收并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有决定,重新作出了对熊某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15_161484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