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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本土化演变(中):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现状、挑战及路径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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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现状

  二、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现实挑战

  三、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路径选择

  

  

  本期召集人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根据最高检通报数据,截至2023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6000余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4000余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8%。检察机关对整改合规的近2000家企业、4000余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近90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要性与重要性得到广泛认可。上一期“75号咖啡·法律沙龙”各位专家围绕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理论证成进行了探讨。接下来,我们聚焦实践探索,探讨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现状、挑战及路径。

  

  一、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现状

  本期召集人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是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系统工程。从实证考察来看,目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探索将涉案企业合规前延至侦查环节,并取得了一些成效。首先请各位嘉宾谈一下现阶段在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情况。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执法司法单位通力协作,携手构建共建共享、共管共赢的企业治理新格局。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能仅限于检察环节、检察工作,不能停留在审查起诉环节”。为尽快形成司法主导、全面覆盖、衔接有序的全方位合规改革局面,上海市检察机关去年开始就进行了相应探索。比如,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在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文件中明确公安机关具有受理和转交合规申请等职责;指导全市9家基层院与公安或者法院签订相关配合衔接机制,在一些案件中探索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机制,取得良好成效。在此基础上,今年3月,本市公检法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衔接工作的意见》,将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要求在制度机制层面予以落实。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企业刑事合规”发端于美国“企业守法计划”等域外经验,在我国早期以“合规”是否影响起诉裁量为主要内容,例如对一些虚开发票类涉税案件在检察环节进行“合规不起诉”处理,合规工作由检察机关主导。但是,从理念和目标的角度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容,显然并不能止步于个案的起诉裁量。目前已演变为对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企业“大合规”体系的探索,必然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全流程参与。例如,据公开报道,辽宁省已在推动实现合规改革诉讼全流程适用,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其中,在侦查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10件,审判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14件。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对于个案的刑事处置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往前延伸到侦查阶段,能够降低刑事诉讼程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也使涉案企业有更多机会、更长周期防范刑事风险;在审判环节,涉案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以及法律适用中的行刑衔接、民刑交叉等问题如果能从“大合规”的理念去予以关切、将不仅促进涉案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也有助于以点带面,就类型性问题通过“合规”来保障健康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等具体改革举措丰富了公检互动内容,但尚需相应互动机制予以配合,以增强改革效果。例如,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就依托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前移监督端口,深化企业保护,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纠、把经济纠纷不当认定为经济犯罪等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纠正,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再如,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共同出台《关于支持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配合协作实施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对涉企案件立案后,应及时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联系沟通,检察机关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介入案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目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采取不同形式探索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丰富了合规全流程适用的实践样本,也给我们基层检察机关改革探索提供了有益参考。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我们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涉案企业合规办案规定,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共同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向侦查环节延伸。一是构建检察介入引导、侦查调查衔接模式。在侦查环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涉企案件线索梳理、研判、介入引导侦查等,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形成标准化、类型化的调查取证及合规必要性、可行性要素式审查评估方案。二是探索第三方专业人员合规介入指导机制。对侦查环节经调查评估认为涉案企业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推荐专业人员介入指导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准备工作,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正式启动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打好基础,进一步提高合规办案质效。三是凝聚改革共识,促进诉源治理。建立同堂培训、会商研判、案例培育等机制,在涉案企业合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办案要求等方面凝聚思想共识、形成统一规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特定行业、重点领域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公检双方通过联合发布风险提示、合规指引等方式促进诉源治理,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创新性犯罪治理工程探索,离不开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同时也需要其他部门如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协同配合,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促进诉源治理。

  

  二、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现实挑战

  本期召集人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刚才各位专家谈到了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探索情况,那么从实践情况看,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存在哪些现实障碍?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专职委员

  在侦查环节,一般列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是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三是涉案企业自愿适用合规制度。目前,在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面临合法性质疑,即涉案企业犯罪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企业罪责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法理依据不足。考虑到合规的负担性和制裁性,在侦查环节不能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开展合规整改,但现有认罪认罚从宽、介入引导侦查制度为涉案企业合规在侦查环节适用留有一定空间。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关于侦查阶段参与合规程序的条件问题,有观点认为,侦查阶段应当尽早启动合规程序,避免因实施强制性措施等对企业造成“积重难返”的影响。也有观点认为,侦查阶段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罪与非罪存疑,合规风险也未明确,不具备适用合规的条件。我们认为,要求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事实上是对其施加“负担”和“义务”,需要以其涉案为前提,加之判断能否适用合规的标准之一就是“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认罪认罚”,也隐含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侦查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总体已查清,或者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准确查明企业涉案的问题、漏洞,才能制定出相对完整、有效、针对性强的合规整改方案。因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在犯罪事实基本已经查清后开展合规告知、线索初查或者社会调查等工作。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侦查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需要严格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可在侦查阶段通过介入引导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强化对企业犯罪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从而为检察环节启动企业合规从宽程序奠定基础。但这仅是企业合规从宽程序的适度前探,功能局限于合规必要性的提前审查。此外,充分运用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在侦查阶段由检察官对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初步调查评估,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引导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制定合规整改方案等工作,便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即可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延长企业合规整改考察期限。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在侦查环节,检察如何介入、如何监督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也是一个正当化问题。侦查环节要对案件是否适用合规作出判断,如果有合规必要性,还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类型化取证,这个时候就需要检察机关适当的介入引导侦查。介入在理论上包括商请介入、主动介入以及被动等待审核等模式。究竟采取哪种模式更合理,这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在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一方面要避免检察权对侦查程序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要监督侦查权的滥用。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在合规激励上与检察环节合规有较大的区别。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与检察机关轻罪案件合规不起诉所形成的合规激励效果不同,法律并未赋予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企业可以作出“合规撤销案件”的裁量权和下行空间,故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还仅限于合规必要性调查评估、合规整改介入指导等前期准备工作。公安机关对主动配合侦查、积极赔偿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可以解除人身、财产强制措施作为合规激励,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补充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研究表明,企业合规不应仅仅是刑事合规,还应当包括行政合规,这就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处理的平衡问题。以美国证券类案件为例,企业合规案件往往是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合作办理,既涉及行政和解也涉及刑事和解,在达成协议时既涉及到行政合规也涉及刑事合规。在侦查环节适用合规,能不能做到和前端的行政机关有效衔接?这会是侦查阶段可能要面临和处理的问题。例如侦查阶段的刑行衔接更多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而非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企业犯罪大多数是行政犯,涉案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在先,一般先由行政机关前置查处,若发现违法犯罪事实,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若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我赞同潘法官的观点。尽管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政策制度文件,但在涉案企业合规领域仍然存在行刑衔接不畅问题。除改革中重点关注的行刑反向衔接合规互认问题外,正向衔接上未能形成企业犯罪治理合力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我国刑法罪名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两种类型,其中法定犯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领域。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主要涉及法定犯,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环节与“后端”司法机关合力加强企业犯罪惩治预防至关重要。但现行行刑衔接机制并不能有效保障涉罪企业被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诉。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一些行政机关基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地方保护等因素考量,未按规定移送企业涉嫌犯罪案件;二是尽管我国已建立行刑衔接平台,但数据尚未实现及时、完全、有效共享;三是针对行政机关不移送案件的现象,现有制约监督机制力度还不够。企业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追诉,虽然同样实现了“保企业”的政策目标,但并不利于根除企业犯罪“基因”,实现犯罪预防目的。因此,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有必要在现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行刑衔接机制基础上,推动行政执法机关融入企业犯罪治理执法司法监督协作框架体系,进一步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整体效能。

  

  三、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路径选择

  本期召集人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阶段侦查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一方面有利于激励涉案企业配合侦查,提高侦查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涉案企业尽早开展合规,确保合规从宽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考虑到前述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在侦查环节构建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体系,它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具体措施是什么?

  

  严忠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专职委员

  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信息沟通。在立案侦查后,特别是涉及到企业犯罪的案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尽量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强制措施。二是介入引导侦查。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离不开介入引导侦查机制,通过线索移送、共同研判、类型化取证等工作为后续合规工作奠定基础。三是联合调查。对涉案企业而言,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必须要进行社会调查。涉案企业合规适度向侦查环节前端延伸,能够更早启动社会调查等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效率。四是工作合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通过向前延伸到侦查环节,向后拓展到审判环节,既有监督,也有制约,符合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分工负责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增强工作合力,在实现治罪的同时深化治理,助力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我是持积极态度的,包括合规向前延伸到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涉案企业合规与它的刑事立案裁量权密切相关。目前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可能有两种截然对立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太踊跃的介入到经济纠纷中了;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事立案难。如果以企业合规作为影响刑事立案的激励措施,例如一些民刑交叉的情况,如果涉案企业积极采取合规举措修复法益,能够得到宽缓的处理;如果不合规则会采取刑事立案措施,这就使合规和犯罪构成认定中的犯罪事实结合起来。比如合同诈骗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如果企业或者说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主体感受到了压力,在前端积极退赃退赔,甚至可能就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种前端合规激励,有助于减少经济犯罪刑事案件中追赃挽损的压力。从受害人角度来说,在已经获得实际退赔的情形下,就不会因财产损失无法追回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甚至因案件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这样的“案结事了”对社会治理也是有益的。此外,对于合规工作启动的环节从刑事涉案,前移至加强与前一环节的行政监管衔接的问题。在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符合合规的开展条件,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后,可以尽早开展合规工作。如果法定期限过了还需要进一步监管,检察机关可以将涉案材料移交给行政监管部门。这种安排不但实现了合规从低到高的纵向推进,还可能实现横向的一体推进。首先,可以同时适用多种规制工具,而不是像常规的刑事案件的程序流程一样,按次序逐一适用。此外,通过参与合规相关主体的持续互动,以逐级增强的方式进行回应。例如,对于企业是否构成犯罪,在启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所需的事实与证据并不一致,存在变动的可能,因此在不同阶段通过合规给予的回应可以不同。参与合规的各方主体可以根据企业对规制措施的不同回应而调整办案方式。最后,如果将刑事合规阶段作为“大合规”体系的一部分来考虑,则并不违背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合规激励的视角,依托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现行机制,侦查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可以探索以下具体举措:一是变更人身财产强制措施。侦查环节经合规必要性评估认为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对于已经逮捕的涉案企业负责人,如其对合规整改具有关键性作用,可以解除逮捕强制措施。对于涉案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开展财产性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根据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向公安机关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的建议。二是监督撤销案件。对立而不侦、久侦不决的涉企“挂案”,在犯罪事实尚待查清但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已受不利影响、企业合规风险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及其合规整改有效性,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被撤销案件的涉案企业涉嫌行政违法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在现行行刑衔接机制基础上探索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考察情况可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参考。三是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从宽处罚。对于在侦查环节开展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公安机关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可以探索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并相应移送其合规整改材料。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公检良性互动机制可以为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涉企案件提供平台,为企业合规的适用奠定基础,达到优化营商环境之目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当前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热点话题,该项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需要加强公检之间的协作,即检察机关需适时介入侦查,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环节就预先启动合规必要性审查,为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奠定基础。同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针对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联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合规必要性评估,并相应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及行政违法情况等材料。对经社会调查认为有合规必要性的,行政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将合规必要性评估结果附卷,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决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并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及提出量刑建议的宽缓考量因素。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涉案企业合规延伸至侦查阶段,主要是为了提高涉案企业合规程序适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企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成本,但同时要兼顾侦查办案的客观要求。因此,要处理好侦查环节合规启动时间节点,开展社会调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等主要问题。启动时间节点,前面已经发表了观点。这里再谈谈关于侦查阶段开展社会调查的问题。涉案企业合规社会调查为本市首创、最高检认可推广的制度,是指办案机关通过个别访谈、实地走访、调取企业经营材料、大数据研判等方式,对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实际经营状况和企业后续发展潜力等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作为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合规适用条件的参考,是正式启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前置程序。在侦查环节,像调取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料,查询涉案企业存续期间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记录,查询涉案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前科记录等工作,本来就是侦查办案所需;而像调取涉案企业纳税记录、社保缴纳情况,了解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度、后续发展潜力情况,也是为了提高程序适用效率,不然如果要等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再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就拉长了合规周期。因此,侦查环节,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可以相互配合,协力做好社会调查工作。

  

  本期召集人周万里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检察环节的深入推进,并在侦查、审判环节以试点形式稳慎探索,合规全流程适用已初见雏形,但仍有待在实践探索基础上进一步凝聚共识、完善标准、健全机制、强化协作。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期待我们下一次对审判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文稿整理: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曹瑞璇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王晓伟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曹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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