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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 跑出检察履职新速度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件轻重分离、繁简分流是轻罪治理体系的破题之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被确定为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单位以来,认真落实李永君检察长提出的“源头分案、办案分人、案管分流,形成轻重有序的犯罪治理结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工作模式,强化协作配合,促进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优化工作方案,细化分流标准。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对近三年刑事案件总体数量、案件类型进行汇总、测算分析,将适用认罪认罚、情节较轻及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确定为“简案”,并划分了繁简案件对应的重点罪名,从受案端提前审查,确定繁简后再进行分流。同时,结合检察官业务能力、办案特点、案件类型等情况确定两个办案团队组成“简案组”,五个办案团队组成“繁案组”。案件管理部门分流案件时对统一大循环轮案方式进行调整,从“一个出口”变为“多个出口”,按照繁简办案组的相关设置,将对应案件直接分流到具体办案团队,实现繁简分流落地生根。

  

  强化检警协作,梳理案件源头。刑事检察部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对案情简单的轻罪案件特别是危险驾驶类案件探索形成办案工作机制,确保因案施策,做优做实轻罪案件。通过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型案件,相对集中移送。对无从重情节的危险驾驶类案件、已赔偿谅解的交通肇事及轻伤害案件可不提请逮捕,以取保候审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端口前置,充分利用轻罪类案集中提前介入、案件信息共享等机制,缩减受案后审结周期,减少诉讼程序回流。

  

  “繁案”精办,多元化履行检察职能。该院要求繁案组办理案件应做到精细化审查,保证案件质量同时注重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多元化履职提升案件质效。一是保证案件质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形成牢固证据体系,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二是对团伙类犯罪、上下游犯罪要重视深挖彻查,善于利用补充侦查和检察意见追查漏罪漏犯。三是重视办案与综合履职相结合。在对涉企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为营商环境助力,为民生福祉司法,通过多元化履行检察职能,彰显检察力量。

  

  

  

  

  

  

  “简案”快办,探索轻罪治理办法。一是提高办案效率,“简案”组办案要以“三简化三集中”办案模式推动案件办理驶入快速路,大幅提高“简案”速裁程序适用率,缩短办案周期。二是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简案组办理的案件相对不起诉占比较高,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应做好不起诉案件的下半篇文章,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三是探索轻罪治理办法,以危险驾驶罪等类案办理为契机,探索开展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交通劝导志愿服务工作,以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溯源治理。四是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方向延伸,对轻伤害案件及交通肇事类案件积极促成双方赔偿谅解事宜,避免轻微案件矛盾升级,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积极促进多方协作,形成繁简分流合力。刑事检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枢环节,案件繁简分流提质增效的成效取决于各个诉讼环节的有效衔接。该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的作用,在推进与侦查机关协作方面主动作为,实现案件输送源头轻重有序,轻罪类案集中处理。与人民法院就“繁简分流”模式进行座谈会商,推进速裁程序的适用,共同探讨大幅提升速裁程序适用率存在的困难,共同解决轻罪案件集中审理面临的问题,避免人民法院不适应审查起诉阶段繁简分流的变化,造成案件在检察院“提速”,在法院“减速”,影响办案效果。与司法矫正机构召开联席会议,探索将可能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建议评估调查机关在十日内出具评估意见。避免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轻罪案件因社会调查评估延迟判决时间。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404/t20240409_64070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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