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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贩毒+洗钱”案获判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甲贩卖毒品、洗钱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一审数罪并罚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100万元,并处罚金15万元。马某乙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案系青海省首例涉毒洗钱案件,城东区检察院在办案中积极引导侦查、调查取证,补充犯罪事实准确认定贩毒、洗钱事实,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切实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提升了打击“埋雷”式零星贩毒及洗钱犯罪的震慑效果。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长期在本市通过马某甲联系毒品卖家后将毒品交给马某乙,马某乙驾驶摩托车将毒品送至指定地点藏匿的“埋雷”方式贩卖毒品。

  

  马某甲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找到牛某(另案处理)为其办理银行卡、收款码,申请微信账号并每月支付报酬后使用,马某甲在贩卖毒品时和购毒人员通过上述微信联系,用关联收款码收取毒资,将累计毒资不定期提现到银行卡后取现使用。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仔细审查马某甲贩卖毒品所用微信账户及银行账单,梳理资金进项及数额,核查出近一年期间马某甲在本市范围内给8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1400余次,收取毒资共57万余元,通过资金数额计算贩卖毒品克数,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作出判决。

  洗钱罪属于伴生型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等犯罪案件时,切实落实“一案双查”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确保上下游犯罪的同步查明,准确打击洗钱犯罪。

  检察官提醒

  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贩毒为法律所禁止,洗钱同样属于犯罪,“自洗钱”也不例外!往往犯罪分子意图利用朋友或家人的正常身份,进行资金的收取和转移,以逃避司法打击。为此要增强警惕性,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卖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千万不要因人情关系或蝇头小利,陷入涉毒犯罪分子的陷阱,而让自己成为犯罪链条上的一环。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wwwdfdt/5812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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