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丨17年,一场买卖合同纠纷案画上句号
案件回顾
2007年,胡某某到莫某某开的饲料门市购买饲料,因未付清饲料款,于同年10月出具欠条给莫某某确认所欠货款为12880元。2008年4月,胡某某向莫某某支付货款1000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2022年9月,莫某某以胡某某拖欠货款为由向蒙自市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胡某某支付莫某某货款人民币118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胡某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仍对处理结果不满,认为其所欠款的门市在起诉时已注销,判决在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上出现错误,同时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遂请求蒙自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予以监督。
受理案件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原判决中主体名称的认定不影响买卖合同中权利义务主体的认定,且胡某某向饲料门市出具的欠条中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蒙自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中适用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正确,无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当对胡某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结案后,问题并没有解决。蒙自市检察院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到:胡某某家庭困难,因该案原因导致账户被冻结、出门打工受限,为了诉讼还花了不少冤枉钱,即产生了对欠款置之不理“一赖到底”的消极抵抗情绪。而莫某某认为对方欠了近十七年的货款收不回来,自己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到钱,很是揪心,为此双方积怨颇深。
最后,承办检察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调解,为双方搭建平台,推动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用看得见的方式助力引导矛盾纠纷化解。双方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自愿达成协议,胡某某一次性支付欠款,并撤回监督申请,一场因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圆满画上了句号。
蒙自市检察院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将检察和解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全流程,从“和”出发,向“解”而行,努力打造矛盾纠纷“终点站”,以“检护民生”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新活力。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404/t20240403_63998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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