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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监督履职促成会签两份文件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关于建立涉小微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虚假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签《关于加强预防和惩治虚假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这两份文件的签署源于该院去年办理的一起案件。

  “我要申请监督,甲公司太过分了,这摆明是虚假债务!”2023年4月,李某来到青白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原来,甲公司因资金紧张曾向李某借款28万元,但到期后甲公司一直未偿还。2022年7月,甲公司欠李某的债权由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而原甲公司员工刘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奖金等情况,于2022年4月向青白江区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获得确认后以债权人身份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甲公司无可执行资产,遂向区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相对普通债权而言,职工工资应当优先支付。但在甲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李某意外发现刘某与甲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书,这让李某对刘某债权的真实性起了疑心。

  李某随即向区法院提出请求对刘某的债权不予确认,却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被驳回。无奈之下,李某来到检察院寻求帮助。

  受理案件后,青白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虽然甲公司没有向刘某支付工资的记录,但另一公司乙公司在相同期间内累计向刘某账户转账10次,且附言都是工资奖金。以此为突破口,检察官调查发现乙公司的股东王某竟然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父亲,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刘某实际上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其间一直由乙公司向刘某发放劳动报酬。就此,这场瞒天过海的闹剧真相大白:甲公司串通刘某采用虚增劳动报酬、隐瞒关键事实等方式骗取劳动仲裁裁决书,以此逃脱应当偿还的债务,损害了李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查明真相后,2023年12月,仲裁部门撤销了刘某提起的劳动仲裁裁决。今年2月,该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刘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予以重新审查并依法处理。

  为共同防范打击虚假申报债权、借助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青白江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意见,以虚假诉讼相对多发领域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为切入点,加强对破产审理程序、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行为、破产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同时,该院还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订意见,加强检裁衔接,形成防范和惩治虚假劳动仲裁的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08_16134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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