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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网之鱼“老蔡”是谁?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 记者王 春

  □ 通讯员 陈洪娜

  在一起特大成品油走私案办理中,几名犯罪嫌疑人共同提到了一名叫“老蔡”的码头老板,但“老蔡”却未出现在被侦查对象中,检察官敏锐地嗅到了“漏网之鱼”的味道,及时进行立案监督、深挖案件线索,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锁牢证据链,成功追诉隐藏在幕后的码头老板蔡某某。

  2023年9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油品走私团伙落网

  2020年12月11日深夜,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附近海域,一艘载有大量走私成品油的船缓缓靠近一小渔村附近的“野码头”,冲滩将这批油卸载至码头边的油库后,又悄无声息地消失在夜色中。

  岸上接应这批走私油的货主正躲在暗处,电话遥控着一众“小弟”组织油罐车转运油品,准备进行下一步分销。此时,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的象山县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查获了5辆油罐车及部分油品,并抓获了自称为某油品公司负责人的杨某某。因现场未查获走私油船,公安机关只能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对杨某某作相应行政处罚。

  2021年3月,舟山海关缉私分局破获了一起特大成品油走私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多次利用自购的油船绕关偷运成品油至宁波一带销售牟利。随着该海上走私成品油犯罪团伙的落网,几个月前消失在渔村野码头的神秘船只也渐渐浮出水面。

  同年9月,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将王某某、周某某、张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移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11日,在象山冲滩的那次,货主是‘老蔡’,每次卸油我们也是向他交码头使用费的。”在审查案卷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均提及一名叫“老蔡”的码头老板,但此人却未出现在犯罪嫌疑人中。此外,检察官在该案所附的“杨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行政案件中,发现杨某某虽自称为油品公司老板,却无法说出公司的注册地址,且被抓当晚杨某某与一备注为“蔡经理”的号码通话频繁。

  无论是走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还是杨某某的反常表现,都将线索指向幕后老板“老蔡”。“老蔡”是谁?“蔡经理”与“老蔡”是否同一人?他们在这起走私案件中究竟起着怎样的作用?看似已经一网打尽的走私团伙背后似乎还藏着一个更加狡猾的“幕后合伙人”。

  幕后老板浮出水面

  2021年11月2日,承办检察官将王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及当晚与其通话联系的“蔡经理”的机主信息,顺藤摸瓜查实“老蔡”等人的身份。后侦查机关查实该号码登记机主信息为浙江某汽配公司。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开始自行补充侦查,进行大数据比对碰撞,发现浙江某汽配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正是蔡某某,且他还担任过杨某某所述油品公司的监事。一系列信息的串联,又进一步验证了检察官的分析判断:这个蔡某某极有可能就是“老蔡”。

  随后,承办检察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从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平台中获取了蔡某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通过同案犯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辨认,最终锁定蔡某某就是本案漏犯“老蔡”。

  2022年2月10日,舟山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月17日,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刑事拘留。2022年3月13日,蔡某某被抓捕归案。

  “零口供”难逃法网

  2023年1月31日,舟山海关缉私分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码头是村里的,我们从来没用过,码头上的油库是公司租来的,存的油也都是正规途径买的。”蔡某某到案后始终“零口供”,拒不承认自己参与走私犯罪。

  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发现,因在王某某等人走私案中并未将蔡某某作为侦查对象,原案证据仅有同案犯关于“老蔡”的零星供述。而从客观证据上看,因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全部使用现金及即用即扔的“黑卡”交易,也难以通过银行流水或者通话记录建立蔡某某与王某某走私团伙的客观联系。

  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加上在案证据的薄弱,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夯实证据链条,承办检察官再次对王某某等人走私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将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进行归类、分析、研判,并从查明码头权属、核实油品公司实际经营人和油品来源成分等方面详细列出退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开展补充侦查、补强证据。

  通过进一步工作,侦查机关查实蔡某某不仅是油品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他还通过租用码头附近的油库获得了码头的实际使用权。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比对王某某走私案中查获的油品、冲滩当晚被查扣油罐车内的油品以及蔡某某所述油品公司供油商提供的油品三份油样检测报告,证实冲滩当晚被查扣的油品与王某某案中查获的走私油成分更为一致,这让蔡某某自称所售油品系合法来源的辩解不攻自破。

  检察机关最终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为货主提供卸货码头、直接购买走私油等方式先后参与走私燃料油8次,偷逃税额达328万余元。

  2023年6月,舟山市检察院对蔡某某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认定蔡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偷运燃料油进境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10_1614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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