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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刺客”暗箭伤人,治理防范需多管齐下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日前,一名女子爆料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一家糕点店,购买5块雪花酥花费681元,找商家退款却被拒。这一事件让“雪花酥刺客”的话题冲上热搜榜。据悉,目前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涉事门店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涉事门店已暂停营业并进行内部自查(据4月11日《潇湘晨报》)。

  一颗话梅25.6元,6颗糖果466元,花茶1.2元一克……近年来,这些频现的“天价”商品被网友称作“价格刺客”,其往往藏于暗处,利用价签模糊遮挡、价签不规范、计量单位不一等手段来伪装成普通商品,在消费者付款时“一剑夺命”。其引发网友热议的原因,不仅是这些商品虚高的价格,还有它们的计价方式。

  以“克”为计量单位,常常出现在黄金、燕窝、人参、鹿茸等珍贵商品的销售中,由于其具有稀缺性、特殊性以及购买量少等特点,相关计价规则已约定俗成。但是,雪花酥等散装食品并不是需要“克克计较”的特殊商品,为何还要按“12.8元/50克”来标价,而不是直接露出其“128元/斤”的真面目呢?实际上,“计克”与“计斤”销售大为不同,以克计价所显示的单价较低,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商品价格不贵的错觉,进而轻易入“坑”。

  根据价格法,除了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外,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经营者有明码标价的义务。上述商家表示,商品已注明计价方式,不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当真如此吗?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上述商家打“擦边球”,利用消费者以斤计量的惯性思维以及信息不对称,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明码标价是商家应尽的法律义务,且标价要以大众习惯的方式,如按斤标价。若确有必要按克称重计费,商家应在店面显著位置标注,并且对顾客进行提示,让消费者看清楚价格再消费。

  做到明码标价,不欺骗消费者,是对经营者最起码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赋予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果遇到价格畸高的现象时,消费者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

  当然,避免消费者不被“刺伤”,不能光指望商家自律,各地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推动监管“长牙带刺”,对违规经营者必须依法严惩,将“价格刺客”关进制度的笼子。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也要留个心眼,先问清商品价格和服务内容,尽可能做到自我保护,一旦发现“价格刺客”出没,要敢于拒绝、勇于维权。

  诚信经营是商家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一味耍套路、设陷阱背刺消费者,伤害的是商家长久经营发展的根本,一不小心还可能踩踏法律红线。这就要求商家,与其在销售技巧上花“小心思”,不如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下“狠功夫”。只有和消费者站在一起,生意才能长长久久。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12_1614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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