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第三方支付移转犯罪所得亟须综合治理
●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相关交易账户。
●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协作办案、定期会商、线索移送和反馈、联合风险提示等全方位协调配合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动态合力。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第三方支付已成为我国支付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在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等多种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作为支付结算通道,非法收付、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给追溯资金去向、查明犯罪数额、开展追赃挽损等工作造成较大困难,加剧了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亟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手段特征
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收付非法集资款。实践中,为实现资金批量收付,不少非法集资平台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代付集资款,使用POS机或者网络支付等方式收取投资款本金,有的甚至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期代付利息。与此同时,非法集资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收取非法集资款还具有持续时间长、资金体量大等特点,不少大型非法集资平台同时使用多个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非法集资金额高达百亿余元。如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大型非法集资平台通过10余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投资款。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不法分子还以此向客户宣称有专业机构“托管背书”,提升了投资人对涉案公司的信任度。
二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将第三方支付作为转移资金工具。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通过网络支付途径转移、清洗资金。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使用便捷、账户隐蔽等特点,以大量空壳公司名义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收取赃款并通过多次流转进行清洗转移,伪装成正常的商业交易。例如,在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诈骗分子虚构网上商品交易,通过4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转移赃款,相关账户交易金额达上亿元。
三是“地下钱庄”将第三方支付作为重要资金转移通道。近年来,非法第四方支付等聚合支付、买卖外汇等案件多发,不法分子将第三方支付作为转移资金的重要手段,促使“地下钱庄”等黑产犯罪呈规模化、科技化运作。非法第四方支付通常利用第三方支付和控制的大量银行账户帮助客户实现实时资金结算,且主要服务各种上游犯罪活动。因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为跨境电商支付结算外币的业务,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编造虚假跨境贸易骗购外汇。如在一起骗购外汇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其控制的多家供应链公司,通过两家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获取外汇和资金出境的渠道,向相关合作银行骗购外汇数亿元。
四是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专门提供刷卡套现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多通过代理公司向商户提供POS机办理、销售或售后服务等业务,由于代理公司对商户资质审核不够严格,导致大量代办的POS机被用于非法套现、信用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显示,随着监管部门对刷卡套现案件打击力度加大,套现向线上转移、高隐蔽性趋势明显。如在一起非法经营案中,不法分子在网上寻找POS机代理商,办理大量POS机,专门从事刷卡套现及代还信用卡业务。
对策建议
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严格落实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相关刑事案件显示,支付领域潜藏巨大风险隐患,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合规意识和刑事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完善合规制度及风险识别防控机制,特别是要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相关交易账户。同时,通过科技赋能不断提升客户交易识别能力,整合内外部数据,结合现有涉刑案件,积累异常交易识别经验,不断优化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加强账户交易风险管理,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反洗钱工作质效。
二是不断优化监管措施,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处罚标准、刑事案件线索移送等具体细则。重点针对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等违法违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监管策略和措施,坚持早发现、早处理,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形成一体化治理格局。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协作办案、定期会商、线索移送和反馈、联合风险提示等全方位协调配合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动态合力。探索运用数据模型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筛查,对涉及第三方支付案件分析研判,将案例特征化、特征标准化、标准数据化,形成易操作的判定标准。同时,将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联合进行刑事打击;将发现的机构行政违法线索移送监管部门,并联合对发现的高风险业务和机构及时进行预警和提示,强化反洗钱“严监管”常态化。
四是加强合规培训和法治宣传,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合规水平。一方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推动机构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同时,支持支付清算协会等专业机构和团体组织开展合规培训、法治宣传,共同研究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规制度及风险识别防控机制,推动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加强支付清算服务领域自律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09_6511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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