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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搭建合作机制 扩大涉外法治“朋友圈”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深化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交流合作,为区域稳定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配合搭建合作机制 扩大涉外法治“朋友圈”

  “一湾相挽十一国,良性互动东中西”,这是广西独特区位优势的生动写照。作为我国与东盟国家唯一海陆相连的区域,昔日的祖国西南边陲,正发展成为我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枢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和服务保障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筑牢我国西南中南安全屏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司法交流合作,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配合搭建区域检察合作机制,助推涉外法治话语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2015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领导下,承办了系列区域国际会议,在区域执法司法合作议题设置和规则制定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配合搭建区域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平台,在参与区域治理中展现检察担当。如第九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2015年),与会各方签署《第九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联合声明》,推动国际追逃追赃司法合作;中越边境地区检察机关会晤第一次会议(2017年),两国最高检签署《关于加强中越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谅解备忘录》,构建便捷灵活的中越边境检察合作机制;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区域合作协调会(2017年),推进中国—东盟检察机关务实合作。

  广西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区位优势,举办与越南边境四省检察机关边境生态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协同保护座谈会(2019年),会签《边境生态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协同保护座谈会会谈纪要》,强化生态资源和食品安全协同保护;中国—东盟商事法律论坛(2023年),推动中国和东盟商事法律领域交流合作。

  加强检察国际交流,扩大涉外法治“朋友圈”

  在新时代背景下,法治和外交已成为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广西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不断加强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人员往来,交流互鉴法治文化和工作经验,以法治手段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2017年1月,最高检在广西设立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下称“官方网站”),建立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7年来,官方网站共发布司法交流合作、法律法规等各项信息2600余条,推动区域检察信息交流共享;组织检察业务专家开发并上载11个中英文线上培训课程,供东盟国家检察机关学习参考。广西检察机关还承办东盟国家检察官研修班14期,为东盟国家培训检察官254人,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广西检察机关组织多个代表团并选派多名检察官赴东盟访问交流和研修。其中,2018年,首次组织一批检察业务专家赴柬埔寨、缅甸开展国际交流和“送课上门”活动;2019年,组织两批业务专家赴老挝、泰国等国开展国际交流和“送课上门”活动,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以及中国司法检察制度,深受东盟国家检察机关的欢迎和好评。

  高质效办理涉外案件,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广西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高质效检察办案服务涉外法治建设,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企业合法权益。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突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筑牢依法平等保护意识,为自贸区建设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的司法氛围。2023年,紧紧围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平陆运河等重大项目建设强化服务保障措施,建设中国—东盟检务信息交流中心,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及司法信息交流、司法检察制度和投资贸易法律研究提供信息服务。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级法院、司法厅、广西贸促会印发《关于构建广西涉外民商事纠纷联动解决机制的意见》,加强调解、仲裁、诉讼联动协同,依法公正高效化解涉外民商事纠纷,依法依约依规高质效办理涉外、刑事司法协助、领事探视等案件,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适应涉外法治发展新要求,广西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涉外执法司法协作工作机制;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检察机关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和宣传,做好中国检察故事国际传播者。

  (作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0_6512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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