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谢觉哉:在破旧立新中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扬弃并举□实践导向□润物无声
谢觉哉:在破旧立新中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谢觉哉是中国共产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著名的“延安五老”之一。在长期的革命生涯中,他多次担任法治工作重要领导职务,形成了内容丰富的法律思想。在谢觉哉诞辰140周年之际,笔者试探索领略谢老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者的风采。
何以传承
谢觉哉能够在破旧立新的时代洪流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系由其国学功底、工作经历和学习理念等因素共同促成。
国学功底。谢觉哉4岁起从师学习《诗经》《书经》《易经》《礼记》《春秋》等儒家经典,还熟读了《三国演义》《今古奇观》《说唐》等古典文学作品,18岁入私塾攻读《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资治通鉴》等传统史学著作,21岁考取清末最后一科秀才。谢觉哉一生热爱并坚持学习传统文化,他曾说:“旧的学问及修养,有好处,应该接受与发扬它的好处。”谢觉哉扎实的国学功底,为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知识基础。
工作经历。法治工作是谢觉哉革命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领域:苏区时期,他参与选举法、土地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制定;解放战争时期,主持宪法、土地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主持起草选举法。在司法领域: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人之一。在法学教育领域:开办中国政法大学,为新中国培养了大批司法干部。谢觉哉法治工作经历涉及领域之广、时间跨度之长、经验之丰富,为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学习理念。谢觉哉秉持理论应与实践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学习理念,反对学习与工作截然二分,提出“不只是把我们现在担任的职务当一个工作来做,而且要把我们担任的职务当作一门学问来做”。他身体力行,将根植于血脉中的中国传统文化与为之探索奋斗的法治工作结合起来,由此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
传承什么
谢觉哉根据当时法治工作的需要,在深刻理解的前提下择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部分内容重点展开。
上稽天理、下揆人情的法理认知。在传统思维中,天理是国法的形而上依据,人情为国法的社会性基础,天理、国法和人情三者是否协调统一是评判现实法律的法理依据,简言之,“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俱备,盖良法美意也”。谢觉哉明确提出:“中国有这样古话:天理、人情、国法……法就是根据情和理制定而行使的,我们要研究这个东西。”他还多次以冯梦龙《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中的判词为例告诫司法干部,判词要“合情合理”“应很通俗地说明道理”。同时,他还对传统“情理法”理论进行了创新性发展:一方面,利用儒家学说揭示“情理法”的认知路径,指出它们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中,要运用“知行合一”的观念和“勿助勿忘”的心态进行把握,“理存何处,抬头想想俯拾是,勿助勿忘,国法民情事本常”;另一方面,通过革命理论改造“情理法”的概念内涵,即用无产阶级共同遵守的道理代替传统社会抽象和先验的天理,用革命成员的朋友情、同志情、人类情取代传统社会以长幼尊卑为核心的伦理情,从而实现了传统法理的现代转化。
据法不阿、行法至坚的劲士精神。“劲士”一词源自《荀子·儒效》,指那些忠于国家、忠于法律、不徇私情、不畏权势、执法如山之人。谢觉哉十分赞赏劲士,并经常用劲士精神教育司法干部。在告诫司法干部要克服主观主义、思想方法不对头、缺乏勇气等缺点时,他说:“从前把会办案的人叫‘青天’。‘青天’,就是没有云彩的天,纯洁无瑕,形容这人没有私心。”在复查案件时,他用包公勉励“因为压力大,没敢提出异议”的司法干部。需要强调的是,谢觉哉不仅用劲士精神教育别人,更用来要求自己。他坚持依法办案,对权势和说情毫不让步,坚决查办犯罪分子、大力纠正冤错案,充分展现出可媲美张释之、包拯、海瑞等古代劲士的风范!
悉心研鞫、务得确情的司法追求。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普遍期待司法官员能够“明镜高悬”“明察秋毫”,优秀的司法官员也以钻研案情、查明真相为己任。谢觉哉认为这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院法庭首先是要审,审查事实是要费很多力的。过去旧社会里边,所谓会做官的人,首先表现会审案子,查得清楚,判得清楚。”谢觉哉喜爱从小说、戏曲、故事等古代文学作品中汲取审案经验。以《聊斋志异》中的短篇小说《胭脂》为例,他总结该案“经过了三个审讯阶段,才找出了真正的凶手”,进而认为“审案不是容易的,要反复对证,一点也不能疏忽马虎”。除此之外,谢觉哉还借用扬剧《三关审子》、昆曲《十五贯》、民间故事“段光清智捕内贼”等论述审案要“到现场”、要“看正面,也要看反面、侧面”、要“处处关心”等注意要点。谢觉哉说到做到,他所处理的“毒菌毒害社员案”“张志运案”等疑难案件无一不是从调查案件事实上寻找到突破口的。
如何传承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显然需要适当的方式方法,谢觉哉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扬弃并举。谢觉哉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坚定地认为“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夕他参与起草了华北人民政府《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新中国成立后旗帜鲜明地反对旧法观点与旧法作风。谢觉哉用阶级观念对历史中的法律现象进行甄别,摈弃已经消亡的代表反动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及其附属,传扬源远流长且生生不息的能够反映人民利益的法律文化,两者并行不悖、相互助力、不可割裂。
实践导向。谢觉哉长期处在法治工作一线,这使得他得以开辟出以实践为导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道路。具体而言,谢觉哉在解决判决书说理、事实查明、案件复查等具体业务问题时,会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宝库中寻找启示,将有关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深深地嵌入对实践问题的分析中,这种非学术化的传承路径,虽然无法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通过古今结合、古为今用的方式更接地气。
润物无声。谢觉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具有在不知不觉间直抵人心的力量。他喜爱从人们喜闻乐见的小说、戏曲、故事中提炼传统法律文化,大幅提高了受众的兴趣;他语言平实,引用古文恰到好处并辅以白话解读,有效缩短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受众之间的距离;他态度谦和,语气柔顺,常以讨论而非训诫的方式阐释传统法律文化,能够给予受众充分的自主思考空间;他言行一致,“动人以行者,其应必速”,促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受众心中落地生根。
[作者为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专项(22ZXYB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1_6513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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