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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生活指南丨不起诉就没事了?NO!

发布时间:2024-04-03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1月,安图县森林公安局以孙某、马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孙某有自首情节,马某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就没事了?

  当然不是这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孙某、马某作出行政处罚。

  

  关于行刑衔接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行刑衔接”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孙某、马某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后,并不代表案件终结,也不等于不处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表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予刑事处罚,但不意味着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安图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404/t20240401_6394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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