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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大家谈|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理论内涵高质效办案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三个善于”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揭示了法与法的精神、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法律原理——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理论内涵高质效办案

  

  □“三个善于”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揭示了法与法的精神、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法律原理,体现了办案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基本方法,是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并将之贯穿检察办案始终,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最终都要通过履职办案来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并提出检察办案要把握好“三个善于”,即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三个善于”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揭示了法与法的精神、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法律原理,体现了办案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基本方法,是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并将之贯穿检察办案始终,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

  理念意蕴:准确把握法与法的精神的关系,让司法结论更契合法治精神

  “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揭示了法与法的精神之间关系的基本法理,强调案件处理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法治的精神,在办案过程中充分理解、尊重和体现法治内涵,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这一要求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就要从法治精神出发,在法律文本射程范围内作出最契合法治精神的解释,确保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内在精神一致。领悟法治精神是一个深入且多维度的过程,需要多角度理解实践: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稳领悟法治精神的立场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是领悟法治精神的源头活水,必须牢牢把握贯穿其中的人民立场和良法善治、公平正义的观点,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负起党和人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使命。

  二是坚持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全面系统充分领悟法治精神。领悟法治精神不仅要从文字上看,还要从立法背景、立法原意、法理逻辑、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综合梳理,运用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合理确定法律条文适用的内涵和外延。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时,更考验对法治精神的理解能力。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在运用于具体案件时,不同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总体来说,应当坚持文理解释方法为主、其他解释方法为辅的解释规则,从法律条文的用语含义出发,寻求符合立法目的、法律价值的解释结论,将法律条文与个案对接。

  三是立足检察职能定位,借助现实案例解析领悟法治精神。领悟法治精神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例中得以正确应用和解释。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反映了不同时期立法者对自由、秩序、利益等价值观的不同取舍。因此,需要通过了解分析法律条文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才能更准确把握法治精神。其中,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就是最佳“粮仓”。要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研读分析,聚焦价值取向,重点学习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理念方法,着力提升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思维和能力,让案例真正成为“活的法律”和司法评判的“参照系”。

  社会意蕴:准确把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推动社会秩序良性发展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揭示了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辩证原理。法律关系源于社会关系,是法律对被纳入其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产生的过程和结果,是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复杂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相伴而生。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强调案件处理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要求检察官透过社会现象看到本质,剖析实质法律关系,做到深层次监督,推动社会秩序良性发展。这一要求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前提,只有精准把握复杂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才能准确理解案件本质,厘清“法”与“不法”的界限,明晰法律监督的权力责任边界,从而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推动检察办案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概言之,其主要有两个层面的要求:

  其一,坚持实质化审查,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探寻实质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需要经过四个步骤,即分析案件事实─识别法律关系─揭示实质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其中,有三个关键:一是全面收集证据,构建查清法律事实的脉络图引。就刑事检察办案而言,要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强化客观性、亲历性、系统性审查,有效引导侦查取证、适时自行补充侦查、注重关键证据复核、重视瑕疵证据补正和定罪量刑关键证据补强,巩固完善证据体系,为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打下基础。二是区分案件类型,构建差异化的证据证明标准。细化监督事项法律要件的证明标准,形成完整证据链,关键是要确立差异化的证据证明标准,要根据监督办案的案件类型、违法程度等确立差异化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让监督案件的办理更好地达到“实质化”的程度。三是围绕主要问题,构建厘清法律关系的工作指引。复杂案件往往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需要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目标、主体利益的失衡和冲突、社会关系动态变化等方面,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系统辩证的梳理分析,明确各个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围绕主要事实、主要矛盾、争议焦点,制定分析指引,为统一办案尺度标准提供支撑。

  其二,深化综合履职,抓住主要矛盾,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个案、类案背后往往隐藏着社会治理问题,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仅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内在要求,还是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必须从实质法律关系的主要矛盾及其内在逻辑找出其中的不平衡点或冲突点,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个案折射的社会问题及问题的主要矛盾,深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动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真正实现通过检察工作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价值目标。此外,还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明晰法律监督的权力责任边界,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确保依法监督。

  道德意蕴:准确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

  “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蕴含深刻的道德意蕴,即法与道德规范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当法理情在具体个案出现矛盾冲突时,需要融入道德因素,合乎情理地解决问题,以更好实现实质正义。这一要求是检验案件是否高质效办理的最终标准。法理情相统一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色,是中华法系的文化精髓。司法实践中,天理、国法、人情并非总是简单的完美统一,会有矛盾和冲突,如何解决个案法理情冲突,实现法理情相统一,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答题。

  一要扎根文化,培育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的理念基础。要实现法理情相统一,必先扎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孕育契合时代发展的法理情一体化检察理念。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其形成受儒家、道家、法家等思想主张和价值文化影响,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层面,中国古代司法官注重执法原情、法情允协、顺天行罚、顺天理讼,他们善于将情理与法律一同艺术地融入司法裁判之中,进而圆融地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蕴含深厚的法哲学内涵和智慧,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亦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丰富文化养料。如何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为源更新检察理念?需要我们知古鉴古,从传统中探寻固有之资源,将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爱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理情”的新内容,科学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常识常理常情成为检察办案参酌的情理,最大限度做到既坚守法律又通达情理,追求道德与法律的交融、朴素正义与法律规范的协调,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明确基调,坚持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其一,坚持法的主导地位和情理的补充地位的统一。以法为据是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基础,情理不是对法律的颠覆,而是起着填补法律漏洞与空白的功能,是一种无可替代的法的重要补充,情理只能在法律之下发挥补充作用,不论是“揆情理而阐法”还是“参情理而补法”,都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只能在法律规范所能涵摄的范围内操作。其二,坚持法律底线和情理底线的统一。实践中既存在合乎情理而违背法律之情形,亦不乏合乎法律而违背情理之状况,需要科学地把握情理底线,要在严格司法的前提下,注重按照常识常理常情分析和阐释法律,得出合情合理合逻辑的结论。其三,坚持类型化处理和个性化处理的统一。法律是在总结实践情形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抽象规范,法律适用注重统一性、稳定性、可预测性,强调类型化处理原则,即对相同类型的案件要作相同对待,但实践中,不同案件会有不同的情理,必须充分考量个案中的特殊情形,防止因简单追求类型化而忽视个案情理,导致司法结果严重偏离社会公众的基本预期。

  三要搭建平台,拓展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的民意载体。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要实现法理情相统一,必须全面充分地了解和尊重民情民意,从制度机制上构建有效途径和方式,做实检察环节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方面,要完善民意表达机制,做实检察听证、涉诉信访等工作,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确保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都能听到人民群众的声音;另一方面,要完善民意甄别机制,包括网络舆情甄别、涉检信访甄别等机制,对民意的真实性、代表性、紧迫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估,为检察办案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30_6507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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