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引发纠纷 三起案件一揽子解决
“感谢检察官,我现在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也向法院撤回起诉。”“执行款总算拿到了,再也不用为这件事忧心了。我现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日前,在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组织的公开听证会上,某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某和某文艺工作室的负责人小胡握手言和,并对宁波市检察院用心化解矛盾纠纷表示感谢。
对装修工程不满意,将负责装修的公司告上法庭
“90后”小胡在宁波开了一家文艺工作室,准备开办托育美术班。开业之前,小胡找了某豆公司负责店内装修。2022年5月30日,该工作室与某豆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服务合同,约定水电、地板铺设等装饰装修工程由某豆公司负责,采取包工包料形式,工程总价为13万元。同年7月16日,某豆公司如期将装修工程交付给工作室。小胡对于工程质量不满意,提出地面找平、地板铺设等均存在问题,又因某豆公司没有装修资质,影响到工程的备案、验收等,双方产生纠纷。
2022年10月12日,文艺工作室将某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服务合同,并要求退回装修款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共7.5万余元。某豆公司认为,地面找平约定的面积是51.9平方米,而不是对253平方米装修范围内的所有地面;角落未铺设地板,是因为合同约定的面积不包含角落;某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不影响工程的验收、备案。法院审查后认为,某豆公司基本完成了装修任务,工作室也已开张营业,虽然装修略有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故不支持工作室解除合同的请求。装修地面平整是某豆公司的基本工艺要求,角落未铺设地板违反合同约定,某豆公司不具有装修资质影响到工作室的备案、验收,酌情认定某豆公司退回装修款1万元,承担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共6000余元。
某豆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豆公司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
案件陷入“罗生门”,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某豆公司认为,其完全是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判决明显不当,遂于2023年11月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因为一时气愤,在申请监督的同时,某豆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工作室支付合同外的劳务报酬。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到装修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工作室所称的铺设地板,实际上就是PVC贴膜,是对原有地板的一种装饰手段,而不是对原始水泥地面铺设木地板或瓷砖。因此,这样的“铺设”根本无法实现所有地面平整。同时,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整个装修面积是253平方米,地面找平的面积是51.9平方米,并非对所有装修地面找平。针对角落未铺设地板的情况,检察官发现,该角落为仓库的一角,是独立封闭的空间。合同约定的地板铺设面积是219平方米,某豆公司所说的用剩余边角料铺设该角落,而非合同范围内的地板铺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工作室一味强调整个工程是包工包料工程,就要求全部面积达到装修工艺要求,不具有可信性和合理性。
在装饰装修市场,装修公司是否必须具有装修资质,才能从事装修业务呢?针对这一问题,承办检察官又走访了辖区住建局。住建局明确答复,承揽装修工程需要装修资质,但是案涉工程没有通过验收、备案,并非完全是由装修公司资质造成的,还有消防工程验收等其他方面的原因。
经过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不当,但某豆公司不具有装修资质,也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转变办案理念,当事人之间所有纠纷一揽子解决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小微企业,案件争议金额较小,且又引发新的诉讼纠纷,若能一揽子调处,可以避免和防范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升级,也能帮助解决执行难问题,可以较快实现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
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决生效后,工作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豆公司名下没有资产,工作室一直未拿到执行款。且此前某豆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因该工程的劳务费用结算问题,也将工作室告上法庭。“一案一诉请,审判机关主要是针对一个案件,解决一个问题。我们考虑的是如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轻双方的讼累,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因这项装修工程所产生的所有纠纷。”承办检察官说。
为了畅通当事人的诉求表达通道、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日前,宁波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宁波市人大代表、金牌调解员、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参与引导和解息诉工作。
在听证会上,某豆公司、某文艺工作室的负责人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就某豆公司在申请监督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检察官、听证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沟通,某豆公司与某工作室达成支付6000元的和解协议,工作室同意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并同意向法院执行局提交结案申请书。某豆公司在听证会上将上述钱款当场支付给工作室,同意向法院撤回对工作室的起诉。
听证会后,鄞州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某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某撤回起诉。通过公开听证,由装饰装修工程所引发的检察监督案、法院执行案及劳务合同纠纷案三起案件同时得到圆满解决。
“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就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宁波市检察院坚持‘小案不小办’理念,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性化解,值得点赞。”听证会结束后,宁波市人大代表、本案听证员屠昱如是说。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3/t20240327_16092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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