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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机制强化检调对接 高质效办好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民事支持起诉参与社会治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民法典,服务保障民生、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将民事支持起诉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融合,从诉前到诉后全流程做好多元解纷,不仅是推动诉源治理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在要求,也直接关系到支持起诉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支持起诉案件的高质效办理。笔者就此加以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将多元解纷贯穿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始终,以民事支持起诉促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目前,检察机关应将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以民事支持起诉、多元化解矛盾为主要抓手,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建立“促成和解+支持起诉”同步进行办案模式。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适宜调解的案件,或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积极配合开展调解工作,促进矛盾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不予支持起诉的案件,则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高质效办好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应贯彻以下原则:其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民事支持起诉需要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检察机关必须在法治轨道内实施支持起诉工作,不得违背立法本意,故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引导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全过程参与原则。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应当贯穿支持起诉始终。检察机关不仅要在诉前注重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也要在案件审判或者裁判监督等环节积极参与矛盾调处化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其三,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属于“帮助者”或者“辅助者”的地位,须以“确有必要”“有限介入”为限度,检察机关一般不得介入当事人矛盾化解中的私益分配,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明晰民事支持起诉诉前、诉中、诉后矛盾化解工作流程,全链条提升办案效果。通过明晰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多元解纷工作流程,“督促履职+敦促执行+司法救助”,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全链条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诉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履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多样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能大包大揽,而要明确案件线索的筛查程序,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当事人利用支持起诉满足自身不合理诉求等情形的,检察机关不应纳入支持诉讼程序,并对不支持理由予以充分释法说理。对于申请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在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前,应当先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职,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当事人最低维权目标仍未实现的,检察机关再行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督促履职、促进矛盾解决的同时,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制发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效能与体系的完善。

  诉中:充分开展检察和解工作。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要注重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性,充分运用检察调查核实权、发挥检察专业化优势,做好取证支持、材料准备、法律咨询等工作,全面了解当事人案件情况和相关诉求,有针对性开展审查工作。相比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程序性,采取社会救济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涉及家庭邻里纠纷的支持起诉案件,以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为价值追求,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主动介入调解,深挖矛盾根源、消弭对抗情绪、提供可行方案,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功能作用,搭建听证平台、邀请多方参与、畅通沟通渠道,推动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后,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适宜调解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前置调解,共同推进调解工作。前置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的,应视情与法院联合开展诉中调解,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

  诉后:进一步巩固检察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结后,灵活采取实地走访、联合回访等形式,跟踪了解生效裁判执行、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落实等情况,及时化解新矛盾、解决新问题。对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积极跟踪问效,确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协同法院采取措施敦促相关主体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保障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将线索移送,依法启动救助程序进行救助,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

  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与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效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各方协同推进。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检调对接等职能,主动加强与法院、妇联、工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注重与法院工作衔接。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原则,协同加强机制衔接,“信息共享+研判会商+绿色通道”多维度汇聚办案合力。一方面,健全完善信息共享、研判会商、专人联络,一体推进能动履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与法院开通特殊群体支持起诉“绿色通道”,在快速立案、委托鉴定、费用减免等方面提供支持,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加强与劳动仲裁、妇联、消保委等联动。检察机关应当将关口前移,在线索移送、案件受理环节加强矛盾化解工作。加强与劳动仲裁、妇联、消保委等组织的沟通协调,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全面摸排、精准掌握区域内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支持起诉案件,并加强与相关组织的协作配合,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从接收线索、受理案件到办理全程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明确各方主要诉求和利益平衡点,制定相应的和解方案,积极促成和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完善内部配套。从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机制上看,应当以检察一体化履职为支撑,构建完善横向纵向协同机制,凝聚法律监督更大合力。在内部协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多部门的整体效能,注重内部合力的互动平衡。在支持起诉过程中优化案件线索移送与反馈机制,强化线索进展全程跟进;民事检察可以联合控告申诉检察运行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的办案模式,对家庭生活、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为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奠定基础。在上下协作中,上下级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应加强案件研商,总结提炼典型案件,形成工作合力。基层院针对新类型、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加强汇报。对于重大案件,上级院必要时可探索提级办理,组成专门办案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更好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9_6505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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