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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黎琳:以人民之需拓展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以全国首例判决确认格式条款无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3月21日,《检察日报》第7版“实务”刊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黎琳的理论文章《以人民之需拓展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以全国首例判决确认格式条款无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为视角》,内容如下:

   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应以高质效办案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前不久,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起诉的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某汽车销售公司“霸王条款”案,获法院判决支持。该案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延伸监督履职,促进了汽车销售行业诚信经营,推动了社会治理。作为办案检察官,笔者结合该案的办理情况,从民心、国法、办案三个维度,谈谈在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中如何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司法为民工作。

   聚焦百姓呼声

   体现检察为民担当

   一是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办案重点。实践中,在汽车销售领域,即使销售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也只能概括接受。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甚至已成为行业的“通行做法”。数据显示,近两年,重庆市相关部门共受理包括汽车销售合同纠纷在内的汽车领域投诉1万余件,这暴露出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被不公平、不合理汽车销售条款损害的状态或是面临损害风险。检察机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消费者群体“撑腰”,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初心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二是把人民群众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作为拓展办案的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截至目前,已有多部单行法制定或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范围正在持续拓展,而拓展方向应重点关注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汽车销售领域的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群众维权力量弱小,社会组织办案经验不足。检察机关在充分调研后介入该案,回应了群众关切。

   三是把推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目标。检察公益诉讼应始终坚持系统治理、溯源治理的理念,以解决行业、领域内的普遍性问题为目的,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彰显其制度价值。本案办结后,重庆市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与当地汽车销售行业进一步沟通,督促汽车销售企业纠正类似“霸王条款”,起到“打一针、痛一片”的作用,推动了行业系统治理。

   依法规范办案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当公益处于受损状态,但不属于法律已明确授权检察机关监督的领域,可采取由公益组织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推动问题解决。其中,检察机关应扮演好如下“三个角色”。

   一是做好案件“把关人”。基于必要情形下“以公救私”的救济理念,检察机关依法具有“支持、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的职能。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支持起诉,应重点审查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损害范围及公益保护的紧迫性,起诉主体的诉讼资格和诉讼能力等。根据审查结果,检察机关判断“两个问题”:起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具有合法性、必要性,支持起诉是否更有利于修复受损公共利益。

   二是做好诉讼“补位人”。为更好凝聚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公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保持司法谦抑性,提供补充、兜底价值。《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列举了提供法律咨询、指引调查方向、补强调查手段、帮助证据研判、出席法庭等支持起诉手段。检察机关应结合起诉主体的实际诉讼能力,选择最合适的支持起诉手段,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做好全程“监督官”。检察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支持起诉案件具体办理过程中,既是参与者也是推进者,更是监督者。检察监督既有对公益诉讼请求的监督,也有对诉讼过程的监督,重中之重是对诉讼结果的监督——生效裁判是否能有效修复受损公益,是否真正执行到位。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15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102条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亦有体现。

  坚持能动履职

  确保办案质效

  一是分步审慎推进。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前期采取了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支持起诉方式;确认汽车销售企业“霸王条款”问题亟待解决后,与消费者组织持续沟通,结合收集到的证据资料提出参考意见,协助调整、完善诉讼请求;在原告起诉后,同步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派员出席法庭当庭阐述意见。检察机关分步骤、审慎介入和推进案件办理,确保了案件全流程高质效运转。

  二是融合多方力量。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内以问题为导向,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相融合,互相支持配合;对外则坚持公益保护依托社会支持的开放格局,与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消委会多次沟通,确定办案思路,获取了关键性证据。各方形成保护合力,最终促使原告胜诉。

  三是接受人民监督。办案质效高不高,最终应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将人大代表请进来,咨询社情民意,邀请跟庭监督,确保了公益诉讼办案专业性、参与度和公信力,在实体、程序、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见。人大代表参与办案,对人民是否认可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等有切身认识,也有利于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gyss/202403/t20240324_6366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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