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普法 |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奉贤检察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

  奉贤区检察院“未小贤”未检团队

  携手奉贤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做客区融媒体中心

  “阳光959”直播间

  聊聊“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那些事”

  

  孩子在网上冲动消费,该怎么办?

  网上支付的钱,还能退款吗?

  

  听检察官来支招

  

  点击听讲

  

  

  @家长朋友们

  

  ★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

  监护人有义务、有责任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妥善管理支付宝、网银账户。

  不随意告知未成年人账户密码,多留意手机短信、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孩子进行大额充值,及时固定聊天记录等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企业

  

  ★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加大技术投入。

  强化有效识别、验证、阻拦、预警功能,升级游戏“防沉迷系统”“支付限制”等保护措施。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向上滑动阅览)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向上滑动阅览)

  第四十三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四十六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第四十七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凝聚合力

  营造未成年人

  清朗网络空间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R2IVn7k8I7eGgA4F9nA2A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