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咖啡 | 检察职能在涉外法治中的探索与展望
法律沙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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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与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
三、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机制保障
本期召集人 曹 化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对于如何开展涉外法治建设,从检察机关履职上仍有待进一步探索。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围绕“检察职能在涉外法治中的探索与展望”这一主题开展讨论,以求厘清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内涵价值、工作内容和组织架构,为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工作提供参考。
一、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与重要意义 |
本期召集人 曹 化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首先应当明确涉外法治建设的内涵是什么?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目标是什么?
姜 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我谈谈涉外法治建设的内涵、发展阶段及建设目标。从内容上看,涉外法治建设包括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协调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高效的国际法治合作体系、严密的涉外法治监督体系,以及有力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体系。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历经两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始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阶段,我国主要聚焦融入全球治理体系,适应既有规则,积极健全了民商事法律制度,推动完善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2003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又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刑事法律与国际规则的衔接。第二阶段始于党的十八大。进入该阶段,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不再是单方面吸收借鉴国际规则,而是主动参与塑造新的全球治理规则,即“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同时,我国还重视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结合上述两个阶段的发展和特征,可以看出新时代的涉外法治和国内法治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需要统筹推进。因此,我认为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应当从国际和国内两个“面向”进行考虑:在国际,涉外法治要求塑造公平公正的全球治理体系,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保障“一带一路”倡议,还要善于开展涉外法律斗争,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在国内,要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张海斌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涉外法治建设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调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大局,加快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需求,是我国不断深入参与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也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走出去”战略及有效防范国内国际各类风险连锁联动,依法开展国际法律斗争的重大现实需要。在此意义下,我认为对涉外法治建设内涵的理解建构,应当建立在中国法治的主体性立场上。基于此,涉外法治建设内涵应该是指国内法治的涉外部分和国际法治涉及国内部分的集合体,其中涉外因素是基本的连结点和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判断涉外法治的基本范畴,我认为主要包括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及涉外法律服务和国际法治涉国内部分等。
魏化鹏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我同意两位专家关于涉外法治内涵的观点,涉外法治所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内容中有任一要素涉及外国的法律关系。涉外法治建设是一种国家战略,对于涉外法律关系的判断,从本质上讲还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并没有打破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传统格局,其适用基础仍在于我国具有管辖权。我想重点谈一谈,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意义和目标。一是涉外法治建设需要严密的法治监督。涉外法治建设要有正确的发展方向,前提是对国内法律的遵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则承担着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因此对于涉外法治建设发展的法治监督,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这既需要检察机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职责使命,在更高水平的开放环境中,更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保障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确保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规则在全球治理中得到正确实施。二是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兼顾多方面的需求。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兼顾国际和国内两个方向的目标。既要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又要推动合作共赢开放格局的形成;既要反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又要支持发展多边机制,反对阵营化和形成小圈子,努力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秩序。检察机关工作具有复合性,可以“四大检察”多个业务维度,通过综合履职服务保障涉外法治建设的多方面需求。
张心恬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处副处长
我有不同理解。“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在“统筹”二字。涉外法治既不能仅从法律关系是否有涉外因素考察,也不能仅从适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考量。我认为,凡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过程中,其后果具有国内法溢出效应的,具有参与全球治理面向的,均属于涉外法治建设的范畴。检察机关参与涉外法治建设不应以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作区别。比如,围绕世界银行新版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聚焦挂案清理、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规、反垄断监督、反洗钱等领域,检察机关精准发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属于涉外法治建设范畴;再比如,检察机关参照我国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反洗钱通行标准,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强化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意识、提升司法实践效果,也属于涉外法治建设工作。
陆 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为涉外法治建设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这点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表明,社会制度和技术创新是国家兴盛的关键,涉外知识产权往往与国家科技安全、经济主权相关,有关法律关系的处理也常常成为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境内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竞争,在资源、产品的供需上都与国际市场发生了密切联系,也无可避免地会导致更多涉商业秘密案件发生,而个别案件所涉商业秘密甚至事关我国科技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事实上,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尤其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有关法律规定的修订完善,就与国家外部竞争环境、相关国际协定规则变化等有着紧密联系。因此,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不能孤立地看待“国内”和“涉外”,而应当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标,准确把握中外利益交融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二、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 |
本期召集人 曹 化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有哪些实践探索?这些实践探索有哪些现实困难?
姜 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的涉外法治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涉外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监督执行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公约、条约有关规定,监督涉外案件办案不规范,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和检察外事工作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涉外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时,需要统一正确适用我国国内法律,同时还应注重案件办理对接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规则,公平保障外国公民、企业在我国的法律权益。我国历来重视平等保护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2022年最高检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涉外刑事案件定义、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指导原则、刑事诉讼转移、外国人国籍和身份查明、送达、域外证据取得、域外证据审查等内容,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工作;针对外籍被告人常见的“国籍冲突”问题,保护外籍被告人领事会见权,2021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外案件领事通知、领事探视等事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和统一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领事通知、探视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常见疑难问题也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和机制,如保障小语种国家被告人获得翻译的权利、探索合理的强制措施保障机制、形成域外电子证据认证采信机制、对外籍被告人平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机制等。当然,检察机关在开展涉外法治建设上仍面临困难:一是工作领域有局限。涉外法治探索主要集中于刑事诉讼领域,还没有形成“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参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局面。二是工作面向有局限。检察工作存在侧重国内而对国际面向重视不足的问题,在对国际规则在国内的实施,以及以国内法治实践推动新的国际规则形成等问题上,有关研究探索还比较薄弱。
陆 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正如姜伟检察官所讲,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当前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刑事领域,形成了很多有成效的做法。如上海检察机关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上,注重平等保护、同等保护原则的适用,全方位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形成了有借鉴意义涉外法治建设的做法:一是注重加强对国际规则的运用。外国权利人必须依据我国加入的相应国际公约、国际协定及国内法律规定,方能获得具体的权利保护。二是注重涉外案件权利人的权益保障。刚才姜伟检察官也提到了《指导意见》《若干规定》等规范中关于权利人权益保障的规定。上海检察机关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明确权利人诉讼程序性利益的保障,坚持“每案必告知”,针对外国权利人提供英文版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实现告知工作高效便捷。同时,完善涉外案件中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的路径。三是畅通夯实与外国企业、涉外权利人组织的长期高效沟通。自2014年起,上海检察机关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和每年定期的交流座谈,一直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等权利人组织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协作,也在最高检的指导下多次和欧盟知识产权司法执法专家团进行了深入交流。
魏化鹏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刚才姜伟检察官提到了涉外法治探索主要集中于刑事诉讼领域的工作局限,我倒是认为,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可以从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进行切入,通过把涉外刑事检察做大做精做强,再进一步做好相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方面,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除了维护社会秩序,修复社会关系,打击侵犯社会相关法益的犯罪行为以外,还应站在国家利益优先的立场,准确把握中外利益争议的焦点,依法稳妥办理案件。另一方面,法律监督是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机关处理涉外案件不能局限于案件本身,应重视案件和国内传统案件的差异,对于涉外领域综合治理问题应予以高度关注,研判典型涉外法治案件的发生规律,对于常见类型化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处理,实现诉源治理。
陆 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的观点和魏教授稍有不同。虽然刑事检察可能仍然是当下检察履职的最主要抓手,但面对涉外案件中权利主体的多维诉求,检察官应有“解方程式”的综合思维,充分运用和发挥“四合一”履职机制的优势,整体性地对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检察履职路径进行协调互补,能动联合发力,形成综合保护方案。如在企业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理案件情况,针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深度参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自贸区高水平开放相应的制度政策制定,并积极开展服务保障工作。自贸区改革创新举措、法律法规调整将影响已有司法规则在区内的适用,检察机关需要加强研判、精准处置。总的说来,我认可刑事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是检察机关做好涉外法治建设综合履职工作的重要支点,但是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灵活运用综合思维,从知识储备、履职路径、服务抓手等方面融合推进,才能更好地服务中心工作和战略大局。
张心恬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处副处长
我想从三个方面谈谈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所面临的挑战。一是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涉外法治建设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利益有更高的关注,对办案重点有更高的敏感度,因此需要检察官更新办案理念,加强案件办理的研判分析。以反洗钱工作举例,对于立法扩容反洗钱罪名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适应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评估标准,而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视角下审视。检察官应注意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的紧密联系,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下游犯罪”的办案习惯,改变“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传统认识。二是视野要进一步开阔。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件应当着力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比如,在民事检察领域,要对标世界银行新版营商环境评估规则的“争议解决”和“办理破产”指标,加强对超审限、执行超期等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对破产案件的监督。在行政检察领域,世界银行新版营商环境评估规则中的“市场准入”指标,将外资的市场准入纳入评价范围。行政检察可对应推动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可探索对跨国公司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二条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如果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该法。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还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据此,检察机关可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三是改革创新要进一步拓展。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于涉外领域的探索过于谨慎。我国学者对企业合规的广泛关注肇始于中国企业受到外国监管机关或国际组织处罚的一系列标志性事件。应对新形势,检察机关需要积极与行政监管部门、工商联等单位、机构协力进行实践探索,一方面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引导、帮助中国企业建立合规机制、合规文化以适应跨境业务,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对涉案外国企业对等开展合规考察,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措施规范外国企业经营活动。
三、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机制保障 |
本期召集人 曹 化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对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请各位专家从平台搭建、人才培养、综合保障等机制保障角度,谈谈检察机关应如何促进涉外法治建设。
张海斌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我主要想从四个角度谈谈自己的想法。第一,要提高站位,包括政治站位和专业站位。检察机关要更深刻、更全面、更准确地理解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根本任务、具体目标和实践路径。只有更清晰地把握新时代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根本方向和基本特征,才能更好明确检察机关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有何种理念、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第二,要建立平台和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知识结构,提升涉外法治素养和能力,以适应检察机关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第三,要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和业务,聚焦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加大对涉外法治建设中检察业务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分析研判,不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四,要扩展国际视野,对域外检察机构、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和最新动态,积极进行追踪和研究,及时了解世界各国检察机构在涉外法治领域中的最新成果,为检察机关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谋篇布局。
魏化鹏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检察机关要实现高质效办案,我认为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制度”和“人”。“制度”就是加强顶层设计,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涉外法治方面制度规范,做到归口管理,使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建设有章可循。“人”则是要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高校、专业研究机构建立协同育人机制。一方面,新时代对涉外法治人才的知识储备和素养能力要求不再局限于法学知识,专业检察官需要更具开放性视野,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多重思维,加大相关交叉学科乃至域外发展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要提高对外输出我国在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的保护规则和经验的能力。
姜 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我认为检察机关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研究,推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夯实涉外法治基础;二是聚焦“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需求,检察机关可对接国家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共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合作,切实为海外中资企业和我国公民提供精准的检察服务;三是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加大适用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办案的力度,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质效。
陆 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对于涉外法治的未来发展,一是要持续跟踪关注国际协定对于我国司法制度、规则的重要影响以及相关领域保护重点的变化。以知识产权领域为例,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的保护范围到动态的执法司法机制,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均呈现出全面、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特点。检察机关需要前瞻性预判CPTPP规定内容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所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执法司法中将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二是持续深入全链条保护,加大涉外综合法治供给。以上海为例,在落实上海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7.0版、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自贸区制度型开放、贯彻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大涉外法治服务供给,主动与产业园、示范区、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对接,关注涉外主体的法治需求,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引导中外企业依法维权、推进科创成果转化和开展合规风险防范。
张心恬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处副处长
我从组织机制和配套举措两个方面来谈一谈。从办案机制来讲,在内部,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外事、宣传等部门联合分析研判机制,对涉外案件进行整合、分析和研判,加强向上级检察机关的请示报告,形成办案合力,实现工作协调;在外部,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融入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共建协调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积极参与推动完善涉外法治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检察环节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强化工作合力。从配套举措来讲,我也同意几位嘉宾的观点,总结起来涉及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和法治宣传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加强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专业素质过硬、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检察办案队伍。二是要加强检察涉外法治理论研究。深化检校合作,依托上海高校资源,组建专家智库,拓宽合作路径。注重收集、整理境外,特别是重点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动态,开设涉外法治专栏、专刊。依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多边检察合作机制建设,加强检察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法治领域朋友圈,提升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涉外法治影响力。三是加强涉外法治宣传。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创新对外话语表达方式,挖掘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工作亮点,积极向国际社会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新时代法治文明,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本期召集人 曹 化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各位嘉宾对涉外法治建设的概念内涵和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工作运行实践,以及未来发展等进行了探讨,让我们对涉外法治建设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也为我们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不断推动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思路和参考。最后,让我们再次以掌声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谢谢!
文稿整理:闵行区检察院 周保强 奚亚一 蒋昊
浦东新区检察院 王晓伟
嘉定区检察院 曹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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