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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监督环节做好做优检察和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事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诉讼权益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执行财产难处理等顽瘴痼疾长期存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执行监督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检察机关引导当事人在执行监督环节达成和解,对于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破解“执行难”、维护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行监督环节检察和解的现实图景

  在当前的检察实践中,执行监督案件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即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和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的来源不同,检察机关促成和解的发力点、依法能动履职的重点也会存在差异。

  (一)对于依职权受理的执行监督案件,通过查明财产线索、刑民一体化履职,促成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

  1.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手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是充分挖掘内部资源。将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下称“终本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信息与本地区已审结、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审结日期晚于终本日期的刑事案件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出终本案件被执行人有被取保候审、保证金未退回的财产线索。二是借助外部资源挖掘线索。将法院终本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信息与收纳于社保机构、车管所、拆迁办等单位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碰撞、比对,筛选出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新购车辆、拆迁款等财产线索。

  针对上述线索,检察机关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恢复执行的同时,向被执行人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对接,以刑促民推动解决“执行难”。在依职权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若发现被执行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民事检察部门加强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的对接,通过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解决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题。

  (二)对于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执行监督案件,通过运用并案化解、公开听证,促进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

  1.树立“当事人一件事”理念,一揽子调处当事人多起矛盾纠纷。在一些执行监督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起诉讼纠纷,相关案件处于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办理,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某一项诉求进行审理或执行,对于当事人的多个诉求,无法合并处理。而检察监督作为运用法治化手段处理诉讼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所有纠纷,使当事人所申请监督的执行问题迎刃而解。

  2.运用公开听证制度,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执行监督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面临着不同窘境,申请执行人虽然打赢了官司,却迟迟拿不到执行款;被执行人因被法院采取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工作、生活处处受限。检察机关在审查执行监督案件中,多走一走、想深一层,找准导致执行难的症结,通过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入第三方调解力量,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执行监督环节检察和解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启动监督程序上,检察机关依职权立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六种情形,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执人员有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不具有法律依据。二是在沟通协作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监督线索流转不畅,一些检察院的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的工作机制,导致检察融合监督的效能发挥得不够充分。三是在促成执行和解上,检察机关的方式方法不够多。除部分执行复议、执行复议之诉监督案件外,大部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由基层检察院办理。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方式方法不够多,大数据法律监督手段运用得不够充分。在办理依申请监督案件时,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手段不够丰富,部分办案人员缺乏有效的沟通技巧,息诉息访效果不理想。四是当事人在检察环节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缺乏效力保障。检察机关引导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司法机关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若和解协议无法得到履行,容易影响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损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三、执行监督环节检察和解的优化路径

  一是弥补机制空白。建议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中增设“在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发现财产线索,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情形”作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法定情形。二是强化刑民一体履职,利用刑事政策促进解决民事执行难题。建议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采取刑民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方式办理,做到执行监督与打击犯罪同部署、同开展,实现资源优配、优势互补。三是建议在检察业务培训中,增加关于开展执行和解相关工作的培训,邀请调解经验丰富的民商事法官、金牌调解员、心理学专家等进行授课,提升检察人员在化解矛盾、纠纷调处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将执行监督环节的检察和解作为民事检察业务考核的一项内容,引导检察人员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和解等方式方法,设身处地化解执行难题。四是加强与法院执行局的协作,构建执行监督环节和解协议的保障机制。因执行监督环节达成的和解协议效力较弱,该和解协议应以即时履行为原则,分期履行为例外。分期履行的,应邀请法院执行法官共同参与促和,或将当事人在执行监督环节达成的和解协议及时送法院执行局进行确认和备案,并建议法院在债务人履行该和解协议约定的部分义务后,再决定是否对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0_649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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