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文化 > 正文

从《第二十条》中学习“三个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在“三个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

  

  在近期引起社会热议的法律题材影片《第二十条》中,有一些情景恰恰符合“三个规定”所要求的记录报告的情况,一起来学习。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403/t20240311_634168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