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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局“偷”自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1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分公司总经理伙同相关部门负责人,一番操作后侵占了本属于总公司的中标项目设计费用共计3600余万元,并虚构入职人员领取工资、奖金等费用。近日,经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曾某、王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A公司在外地出资成立了分公司,聘请曾某、王某某分别担任分公司总经理及总设计师。然而,2021年下半年,曾某和王某某将目光瞄上了A公司的中标设计项目。

  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某某、行政后勤负责人唐某、财务负责人徐某某,通过伪造委托函、弃标书等方式,冒用A公司名义,将A公司的多个中标项目操作“弃标”,随后将A公司原本中标的设计方案分包或卖给其他公司,从而套取本属于A公司的项目设计费用。

  “我们发现,这些项目最后的实际中标公司和曾某等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检察官介绍,为谋取项目设计费用,曾某等人或是直接操作将项目转给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或是联系项目方将项目转给某特定公司,在该特定公司中标后由其将项目分包给自己做;或是直接同最后的实际中标公司协商,将A公司的设计方案出售。

  2022年底,A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报案。截至此时,曾某等人已在4个设计项目中进行暗箱操作,共侵占本属于A公司的项目设计费用3600余万元。2023年7月,该案被移送至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王某某曾指使徐某某虚构人员入职分公司,借该人员身份领取工资、奖金等共计17万余元,而这些钱成了几人的活动“小金库”。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曾某、王某某作为A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使用A公司租赁的场地,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员工参与设计、跟进的已中标的设计方案出售给实际中标公司或使用关联公司套取分包或中标合同对价等行为,系非典型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公司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为何分公司员工可以伪造总公司委托函、弃标书?项目被“弃标”后为何总公司迟迟未发现?办理案件的同时,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分析A公司出现“蛀虫”的症结所在,梳理出其经营中存在的管理制度缺失、监管措施缺位、管理层权责界限不清等问题。

  2023年12月初,该院副检察长带队来到A公司走访,就该案中暴露的问题向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A公司负责人表示,将根据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管理,将合规经营落到实处。2023年12月28日,检察官收到A公司整改回复,表示已进一步明确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加强对员工入职、业务技能等的培训,加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沟通交流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3/t20240314_16045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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